网络经济的本质是虚拟商务经济,通常认为阻碍其发展的四大障碍是信用、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而“在网络世界中,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黑色幽默已深刻的将网络虚拟信用危机反映的淋漓尽致。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的网民已经达到1.03亿,也发展或创新出了不少网络经济新模式,例如网络广告、网络无线增值、网络游戏、网络搜索、网络在线服务等,网民的需求也呈层级划分趋势,已经逐渐由网民向网友、网商过渡,也形成了多家B2B、B2C、C2C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公司,正是在这种环境下,2005年,国家颁布了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网络签名与传统物理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合法性前提。
电子签名以及证书颁发必然涉及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与规治,
依照《电子签名法》的授权,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2月8日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配套《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然而一年多的实践却提示:电子认证服务市场良莠不齐,急需严厉规治。
据信产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陈伟日前披露,我国目前既有的140余家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中,仅17家拥有国家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其余的120余家竟未经认证,信产部将从即日起至今年10月底展开相关清查工作。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3、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具备以上条件的申请者经信息产业部形式+实质审查通过,并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执业,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网络环境的身份认证,旨在解决网络行为的匿名性所带来的信用危机,主要是通过电子认证来实现,即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以及签署者的身份进行验证,从而确保交易行为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保障交易行为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前提又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度必须过关,试问连自身的信用度都保证不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证书又能有多高的信用保证力呢?将近九成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无照经营的现实一方面体现了监管的滞后,另外一方面也体现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的混乱,而更深层反映的则是国内电子商务法治化、规则化仍然欠发达,在虚拟经济保驾护航方面仍然存在巨大的规则缺失空间。
除了在门槛上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严格把关之外,笔者认为监管机关还应该在电子认证服务信息数据的保存和隐私性上、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上、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而引发的业务承接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执法监督,从而最低限度的降低网络虚拟经济的信用危机,最终为电子商务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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