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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      更新时间:2006/4/29  ]    ★★★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送”,编码为“00000001”。 

    (二)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贸易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六)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七)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八)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九)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十)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十二)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十三)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四)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十五)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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