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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防护管理承包合同


[      更新时间:2006/4/28  ]    ★★★
理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__县__国营(或集体)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护林单位: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减少山林火灾,防止盗伐林木,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特订
立本护林承包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护林面积及方位
  甲方将__山的__亩林木承包给乙方看护管理,其中,成林__亩,中幼林
__亩。该片林木北起__至__,南起__至__,东起__至__,西起__
至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有效期为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收益分配
  1.现有成材木,如甲方在___年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给
乙方护林费;__年以后至承包期届满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给乙
方护林费。
  (护林费也可采取工资形式给付)
  2.中幼林间伐材(指胸径在__公分以下的规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采
伐,在甲方派员参加下按__∶__比例分成,甲方得__成,乙方得__成。
  3.护林区内杂木些草归乙方受益,但不得伤害植被。
  4.乙方抓获盗伐林木者,按每盗伐一株__元罚款。所罚款项,甲乙双方按
__∶__分成,被盗伐成木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交给乙方的护林区必须四至清楚,山林没有所有权争议。
  2.甲方必须适时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
  3.甲方砍伐成木验收后__日内,必须向乙方支付护林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保护山林资源不受破坏,在护林区内,不准开荒种植作物,不准采石、采
砂取土和埋葬坟墓,严禁盗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灾。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护林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补植、间伐、修枝、施
肥、防治病虫害,开设防火沟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进等。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在群众
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__名组成护林队,订立护林公约。并经常对所属村民进行遵
纪守法、爱护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在护林区内林木被盗伐乙方未抓获盗伐林木者,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
成材木被盗伐一株,按其根径计算大小,罚乙方以国家木材价格的__倍赔偿给甲
方;中幼林木被盗伐一株,罚乙方赔偿甲方__元。
  2.由于乙方失职引起山林火灾,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烧毁成木数,乙方应
按国家木材价格赔偿甲方;烧毁中幼林木数,乙方除应即时补植外,每株赔偿甲方
__元。
  3.护林区内,如有人采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坟墓,罚乙方赔偿甲方__元。
  4.甲方交给乙方管理的护林区如有所有权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
负责赔偿。
  5.甲方不按期给付乙方护林费,逾期一日,应按该护林费的__‰向乙方偿
付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
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护林地带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不
以乙方违约论。
  第八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即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认为有
继续承包之必要,必须另订合同。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
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县林业
局、乡政府、县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
一份。
  甲方:__县_林场(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
  乙方:__县__乡__村__组或村民__(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
                       __年__月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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