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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莎莎胜诉


[  华夏时报    更新时间:2006/4/27  ]    ★★★
   上海莎莎败诉 赔偿对方30万元人民币

    本报记者 刘琪莉报道 24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莎莎有限公司停止侵犯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莎莎”或“本集团”;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78)旗下的莎莎海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侵权方于30日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莎莎”字样,同时赔偿莎莎30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支持莎莎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侵权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主要媒体《新民晚报》和《瑞丽服饰美容》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莎莎企业传讯总监梁玮珈表示:“我们很满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今天的判决证明了中国法律保护我们的品牌不受侵犯,也充分反映了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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