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市分会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中国××市劳务出口公司,法人代表:李××
地址:中国××市解放路25号(下称甲方)
被申诉人:××劳伦斯织物厂,法人代表:××·×××
地址:××××市KK大道205号B(下称乙方)
申诉内容:
甲方与乙方于1990年12月15日签署了CLL0065号劳务出口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选派40名18-25岁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的女士到乙方操作中国生产的CJS280型制鞋机。合同中对这批女工的工资、食宿、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均有明确规定。但她们到达乙方后发现,食宿条件太差。40名女工被安排在显然由堆栈改修的两间大屋内,面积小,通风差,还是上下铺。房顶系铁皮加石棉瓦,隔热条件差,该国雨多,下雨时,雨点落于铁皮上叮咚作响,晚间无法入睡。伙食条件也差。尤其是该国本地居民向来没有喝热水、开水习惯,但我国女工对此感到十分不便,多次提出,仍未能解决。
在工作时乙方人员对我国女工十分蛮横,动辄训斥辱骂,视我国妇女为旧社会的“包身工”。我国女工为顾全大局忍辱负重,放工后常以泪洗面,相对而泣。
乙方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某国产品旱冰鞋,强迫我国女工足绑旱冰鞋在车间巡回操作。我国女工不谙此技经常摔伤。而且,这种旱冰鞋应绑在软质鞋上,乙方却以该国妇女均赤足穿拖鞋的理由,强迫我国女工赤足绑鞋,致使许多女工足面部被牛筋绳勒破,苦不堪言。
尤其令人发指的是,日前我国女工进行正常操作时,5号机丝杠折断。在事故原因未正式查明之前,乙方诬赖该机档车工×××有意怠工制造停产事故。不容分说将×××强行拉入车间办公室。此时因×××还穿着四轮旱冰鞋,站立不稳,只得被迫脱掉旱冰鞋赤足站立。乙方经理及几个乙方人员对×××实施暴力恫吓式的审问。当×××不服申辩自己不是有意破坏时,乙方恼羞成怒,竟将×××推至墙角施以罚跪的极残忍凶暴的人身侮辱。×××被面墙罚跪多时,心灵上、肉体上都受到极大创伤。
事情发生后,我方多次向乙方提出交涉,但乙方顽固坚持其立场,不论有违背合同规定的行为,并狂妄表示在其本国女工地位便是如此。女工如有过错要受鞭笞、棍打,而罚跪是最轻微、最普通的责罚。
现在×××已被迫提前回国,由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已处于精神失常状态,失去正常工作能力,为此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精神伤害损失费US$10000元。
我方要求是正当合理的,乙方一定要照价赔偿,否则由此引进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申诉人:××市劳务出口公司
法人代表: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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