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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程序


[  21品牌网    更新时间:2006/4/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第3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市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实行抵押物属地管辖,若抵押物存放在两个以上区(县),则由主要抵押物存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属特殊情况或抵押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三条本程序所指企业动产抵押物,指企业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财产:

1. 企业的设备;

2. 企业的原辅材料;

3. 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4. 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第四条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登记当事人提供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工作,应于受理的次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若抵押物与抵押人不在同一区(县)时,为防止抵押物重复登记,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情况,向抵押人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其它各种表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及印制。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注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处予罚款。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应依法处予罚款。

第二章 受理、审查

第十条凡符合本程序第二条所规定的管辖条件,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企业,应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第十一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或复印件:

1.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 抵押物清单;

4.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 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6. 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7. 双方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明;

8.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9. 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10.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登记经办人负责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复印件是否齐备。对提交文件或复印件齐备的,应向当事人签发《动产抵押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文件或复印件不齐备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

第十三条登记经办人在受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填写《动产抵押登记审批表》并登记台帐。

第十四条登记经办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的初审和现场勘验。

(一)初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 主合同是否合法及其与抵押合同的关系;

2. 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3. 作为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4. 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5. 动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符合被担保债权的要求;

6. 抵押物的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其使用年限内。

(二)现场勘验的要求:

1. 对动产抵押物的现场勘验必须由登记机关两人和抵押登记双方申请人共同进行;

2. 核对抵押物的现场状况是否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中所填写内容一致;

3.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填写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抵押物存放地,抵押物在此之前是否以被抵押,并由登记经办人和申请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十五条经审查和现场勘验均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经办人在《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审批表》中初审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并报科长(或处长)审核;科长(或处长)在《动产抵押登记审批表》中审查栏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并报主管局长核准。对于经审查或现场勘验不合格的,登记经办人应向登记申请人填发《动产抵押物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登记材料退还申请登记当事人;或向申请登记当事人填发《动产抵押物登记限期补正通知书》。

第十六条受理、审查及现场勘验工作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主管副局长应在《动产抵押登记审批表》中核准栏内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十八条登记经办人应根据主管局长签署的意见,对批准同意的,应将抵押登记的相关内容输入微机,打印《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并在《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及《抵押合同》上加盖摱盅旱羌亲ㄓ谜聰,签署日期。对未批准同意的,应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登记材料退还申请登记当事人;或向申请登记当事人填写《动产抵押物登记限期补正通知书》。

第十九条登记经办人应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收费,原则上申请登记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若当事人在主合同或《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二十条登记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办理登记手续:

1. 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编号、发证日期,加盖摱盅旱羌亲ㄓ谜聰;

2. 收取摱盅旱羌欠褦;

3. 填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送达回证》,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

4. 向双方当事人签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5. 对已登记的主要动产抵押物,应粘贴全市统一的摱盅旱羌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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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若抵押人属非本局注册,则应在签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之后三日内,向注册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寄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备案通知书》及主要抵押物清单。

第二十二条核准、登记工作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变更、续期及注销

第二十三条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变更主债权、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领取《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向当事人签发《动产抵押变更登记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续期登记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抵押续期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领取《动产抵押续期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续期登记。符合续期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向当事人签发《动产抵押续期登记证明书》。

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按期履行完抵押合同,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签订《解除抵押合同协议》后七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领取《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向当事人签发《动产抵押注销登记证明书》。第二十六条 抵押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凭证、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向当事人签发《动产抵押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续期或注销登记,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变更、续期或注销登记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变更、续期或注销登记的工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归档

第二十九条登记经办人自签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后三日内,应将全部登记材料整理并交予本科室内勤人员。

第三十条内勤人员应检查登记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卷,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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