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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厅禁酒令:发现着警服者饭店饮酒可举报


[  网易    更新时间:2006/4/15  ]    

红网4月1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伍 俊 实习生曾楚禹)“着警服到餐饮、娱乐场所饮酒的,视为工作时间饮酒,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安机关110受理对民警违反规定饮酒的举报。接到举报后,110处警队或警务督察部门必须立即前往查处,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部门查处。”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严肃警容警纪,防止因饮酒而影响人民警察形象,省公安厅近日向各市、州、县公安局印发的《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作出上述要求。

非执行公务警车不得停放娱乐场所附近

针对警用车辆管理,《规定》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及其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铁路、民航、海关缉私、森林公安部门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悬挂湘警牌号的机动车、“湘O”公安专段号牌车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悬挂武警号牌的车辆,必须在驾驶员一侧的挡风玻璃左下角张贴“五条禁令”、“四条禁令”或其他警示标志,上述车辆不得停靠在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及其附近一百米范围内的道路(工作日的法定规定工作时间除外)。其他时间因执行公务确需停靠的,要向警务督察部门报告、备案。

处理:公务用车违规停放在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的,由警务部门给予抄牌、照(摄)相,下达督察通知书,并暂扣车辆十天至三十天,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所在单位必须向警务督察部门说明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同一驾驶人驾驶公务用车被两次抄牌或暂扣的,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当年考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属聘请人员的,予以辞退,对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黄牌警告、诫勉谈话。

对整改措施不力、同一号牌车辆被三次抄牌或暂扣的,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予以辞退,同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将该车收缴,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在市、州范围内调剂使用。

若违规的公务用车不属于本市、州管辖范围,则报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转有关市、州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发现着警服者到饭店饮酒市民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规定》提出,对着警服到餐饮、娱乐场所饮酒的民警,一律视为在工作时间饮酒,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安机关110受理对民警违反饮酒的举报。接到举报后,110处警队或警务督察部门必须立即前往查处。

该规定称,民警在工作时间、工作间隙,有值班、值勤、备勤任务或驾驶机动车辆之前,以及携带枪支、警械、秘密以上文件和着警服到公共场所时禁止饮酒,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禁止酗酒。认定民警饮酒需以酒精测试结果为依据。

处理:对于民警在工作时间饮酒的,公安机关将对其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严禁民警以饮酒为由在工作时间请假,严禁批准工作时间内以饮酒为由的请假、因饮酒耽误工作的,以旷工论处,并对批假人和请假人给予行政处分。醉酒民警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有安全威胁的,由所在单位约束到酒醒。酗酒滋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实行不少于三日的禁闭,并按照滋事性质和后果,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一人发生两次以上酒后滋事行为的,列为不适合公安工作对象,由本人在三个月内自行联系调离公安机关,或作辞退处理。对于携带枪支饮酒的民警将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酒后驾车视情况对其停职或禁闭

酒后准备驾驶机动车因本人意志以外原因中止的,给予驾驶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发生同类情形的,予以辞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同时,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一旦饮酒后发动车辆,便可以认定为其准备酒后驾驶机动车,若已经发动车辆并让车辆处于移动状态,便可认定该车驾驶员系酒后驾车。

处理:民警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事故的民警必须及时进行酒精测试。发现酒后驾车的情形,必须立即报告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如处理民警不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携枪饮酒、酒后驾车或准备驾车的民警,警务部门可以当场纠正并带离,并依据测试结果和现场督察情况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

多人违规饮酒从重处理在场职务最高者

两名以上民警集体违反规定饮酒或酗酒的,对在场职务最高者从重处理;职务相同的,对警衔高者从重处理。因管理不力,单位发生违反规定饮酒行为的,给予违禁人员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处理:发生违规饮酒问题经查属实,在场公安机关领导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明知他人饮酒,仍指派他人从事规定禁止行为的,对指派人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凡发生违规饮酒问题该查不查,或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予以包庇纵容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一律予以免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上级公安机关查获两次或以上,本级公安机关从未查获的,对违规民警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停止执行职务15至30日。

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系统的民警酒后驾车的,由督察部门作好现场督察记录,移交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交警部门应将违规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督察部门。

28名违禁民警被集中诫勉

红网4月1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伍 俊 实习生曾楚禹)4月7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违反“五条禁令”人员诫勉谈话会议,全省共有13名市、县公安局局长、10名警种部门负责人和28名因“违令”受到处分的民警受到诫勉谈话。

公安部“五条禁令”

颁布实施以来,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满意率不断提高。4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共发生了91起违反“五条禁令”行为。会上,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励明安、唐中元分别对“违令”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就湖南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督察长、纪委书记杨建农对近年来湖南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对典型“违令”案件作了深刻的分析和点评。

省公安厅党委明确,今后凡发生领导干部违反“五条禁令”的,一律先免职再处分;凡领导干部放纵民警违禁行为发生的,一律从严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

辱骂督察民警禁闭5日以上

红网4月1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伍 俊 实习生曾楚禹)《规定》中还要求,对民警饮酒情况进行督察时,必须出示督察工作证件,说明督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做好现场督察记录。必要时可以使用相关督察文书和督察工作器材。

督察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督察目的后,被督察民警拒不接受督察或逃避督察的,按其违反被督察的内容论处。有辱骂、殴打督察民警或安排、默许他人干扰督察民警工作等妨碍督察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不少于5日的禁闭,并从严追究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凡单位发生民警拒不接受督察、逃避督察、妨碍督察行为,所在单位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将查处民警违规饮酒情况定期在本级公安机关通报,重大情况在报告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的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日常检查中的查处情况每月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查纠的民警违反本规定有关情况,列入当年综合考评。(作者:伍俊曾楚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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