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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企业集团程序


[  21品牌网    更新时间:2006/4/15  ]    
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上级授权组建集团试点

                         ↓

                                   组建集团最初意愿提出

                            ↓

                                     建立一个工作小组

             (发起单位人员、政府部门人员)

                            ↓

                               对组建企业集团意向摸底

         ( 相关企业、领导想法、政府有关部门)

              ↓

          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

            广泛深入调研

     (了解国内外企业集团模式、案例和经验)

              ↓

         确定企业集团的目标体系

              ↓  ←  邀请专家或咨询公司参与

        组建企业集团的总体方案设计

              ↓

         方案讨论、修改、论证

              ↓     

         方案初步被有关各方认可

              ↓

          起草成套申报文件

   (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章程、协议书等等)

              ↓

         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

     获得政府授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批文)

              ↓

           资产评估和验资

              ↓

           工商注册登记

              ↓

           核准成立、公告

              ↓

            正式运行

 

备注:

一.企业集团的审批机关和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组建企业集团,由主管部门申报,国家经贸委组织审批,其子公司、分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跨省市、跨省市、跨部门的的全国性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审批;

地区性集团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列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审批。

各地一般怀的集团设立由政府经贸委、计委、体改委、工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联合审批;

二.申报材料。

企业集团登记由核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集团成员企业共同编制)和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公司章程;

企业集团章程和组建方案;

资本及资本来源证明;

行业归口部门审核意见或批准文件;

涉及特许经营的许可证明;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文(对国有集团);

核心企业重新登记材料。按有关公司法人登记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合法证明复印件;

其他有关要求文件。

三.登记主管机关。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全国性(跨省市、跨部门或用“中国”名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9或计划单列市、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地区性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四.;名称使用。

企业集团的名称应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企业集团命名。

方式为“行政区名+字号+(行业)+集团

棗冠“中国”、“中华”、“国际”,属全国性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登记,此类冠名法目前控制较严,一般情况下不能省略行政区别名称;

棗字号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相近,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号作为字号;

-棗从事多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集团,行业特征可以省略。

2.核心企业名称。

  改制前:

· ´ ´ (集团)公司 · ´ ´ 联合公司

· ´ ´ 集团总公司 · ´ ´ (集团)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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