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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交货如何担责


[ 张玉恒 物流中国    更新时间:2006/4/15  ]    
   [案例]

    运单有误货物遭遇冒领    
   A公司购买B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货物,合同约定B公司将货物代办托运。B公司遂向当地铁路西站办理了托运货物到C火车站的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5万元。B公司填写收货人时将A公司误写为AM公司。货物抵达C火车站后,该站依据与D物流公司的代理合同,将货车调配到D物流公司的专线卸车,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当日D公司向A公司发出领货通知。两日后A公司持领货凭证到C火车站办理领货手续,因运单上收货人与实际不符,未办成。第二日,A公司按持领货凭证C火车站要求出具证明办结领货手续,向D公司交纳了专线、暂存、卸车等费用,提货时得知货物已在昨天被冒领。经查,冒领人所持运单系伪造。A公司遂对D公司提起诉讼,索赔货损20万元及其他损失。    

    [点评]    

    细致操作完善交货环节    

    本案中,究竟谁应该承担对A公司的赔偿责任呢?是D公司还是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人C火车站?责任承担者承担多少责任?让我们一一进行分析。

    A公司与D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仓储保管关系?    

    D公司是专门从事货物中转、仓储保管业务的公司,本案中C火车站将货物调配到D公司的专线存放,D公司向A公司收取了专线费、暂存费,似乎A公司与D公司之间设立了仓储保管关系。    

    但是,本案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的责任是将货物运抵到站并交给运单载明的收货人。货物运抵到站至交给A公司之前的暂存保管是承运人义务的组成部分。D公司对交付前的货物的暂存保管,是代理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环节的行为。C火车站与D公司对货物的交接是承运人与代理人的交接。承运人或者它的代理人没有正确交付货物,表明运输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因此产生的纠纷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纠纷。    

    从另一个角度说,A公司没有委托D公司代理领取货物,而A公司支付的保管费是因为货物暂存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按照铁路法规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属于运输杂费范围。    

    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与D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D公司的一切行为都只是作为C火车站的代理人,代表C火车站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D公司与A公司之间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1、A公司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C火车站索赔。C火车站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按照约定交给收货人A公司,而本案中C火车站的代理人却因过错将货物交付冒领者,其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未履行。故A公司有权对C火车站提出索赔。同时C火车站在赔偿后有权向D公司追偿。    

    2、A公司虽然不能以违约之诉向D公司索赔,但有权以侵权之诉为由起诉D公司要求赔偿。D公司在代理交货时因过错将货物误交给冒领者,侵害了A公司的财产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专线作为铁路的组成部分,运输范围内行为应由铁路法调整。在冒领过程中,D公司无法辨认运单真伪,其误交付属一般过失。参照有关铁路司法解释,D公司可享受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该货物以保价运输,依据铁路法规定,D公司应按保价金额15万元赔偿。    

    本案中一些细小的错误最终酿成了大损失,比如B公司对收货人的错误填写、D公司交货时的马虎。这对部分物流企业是一个很深刻的教训,对此笔者针对本案提出一些建议:首先,在交货环节中要完备交货条件。在本案中要求领货者除提供运单外,还应提供买卖合同、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等,从而更严密地锁定领货人,使违法分子无可乘之机。其次,通过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明确的责任限制,并敦促承运人将责任限制条款写在与托运人的合同内,本案中对托运人对收货人名称的错写就可约定为责任限制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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