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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虎”相争:一胜一败


[  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6/4/14  ]    ★★★

   记者 刘云

  拥有“虎都”品牌的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告上济南中院,而广州虎都则认为自己拥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存在侵权行为。

  近日,济南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广州虎都侵权成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虎都”二字作为字号,赔偿中国虎都损失10万元。目前,广州虎都已上诉到省高院。

  原告:广州虎都“傍名牌搭便车”

  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都中国公司)诉称,虎都中国公司拥有的“虎都”品牌及商标,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免检证书”、“中国十大经典品牌”等荣誉称号及证书;还拍得中央电视台2005年度服装类广告的“标王”。而广州虎都公司在所销售的西裤等服饰、服装产品的标签、吊牌、织麦上显著标识“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的字样;被告池某是广州虎都在济南的经销商,池某在济南的经营门面招牌及广告上突出使用“虎都”二字宣传、招商。

  虎都中国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使普通消费者对“虎都”牌服装、服饰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及所购服饰是否为原告生产的“虎都”牌产品产生了极大的混淆,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广州虎都为原告虎都中国公司下属关联企业或认为被告行为获得原告的授权。被告“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市场混乱及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企业名称已用了3年

  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虎都公司)则辩称,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合法有效,被告有权使用该企业名称;被告的企业名称经3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对原告与被告产生混淆;原告不享有特殊保护权利,意图剥夺被告的名称使用不能成立;原告无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虎都”作为企业字号名称,企业字号名称的使用应属工商行政管理的范畴;被告拥有自有商标,一直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池某未进行答辩。

  法院是否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字号是焦点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大问题上:即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某使用“虎都休闲西裤”、“广州虎都裤类招商”招商用语和在标注企业名称时使用“虎都”二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使用“虎都”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是否有权责令被告停止使用“虎都”作为企业的字号。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表现为使用权和禁用权两项权利,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同时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池某在标注被告广州虎都的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虎都”二字,侵犯了原告对第766662号“虎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广州虎都和池某在经营中使用“虎都休闲西裤”、“广州虎都裤类招商”招商标识,不属于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将虎都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上述标识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将两被告经营的服装与原告第766662号“虎都”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从而损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被告池某是广州虎都公司的特约经销商,且原告无证据证实池某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实施,故池某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权益,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当它与另一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处理。

  一审判决:广州虎都更名

  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广州虎都和池某立即停止侵犯虎都中国公司第766662号“虎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州虎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广州虎都赔偿虎都中国公司10万元。

  据悉,广州虎都因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到山东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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