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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


[      更新时间:2006/4/10  ]    

Technical Rules for Grazing land Resting and Grazing Prohibition

(试行)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施行休牧、禁牧措施时的技术要点,包括适用地区、地块选择、休牧或禁牧时间、确定休牧或禁牧起止期的植被指标、气候参数等。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放牧地和潜在放牧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休牧Grazing land resting

指短期禁止放牧利用。是一种在一年内一定期间对草地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

2.2禁牧Grazing prohibition

指长期禁止放牧利用。是一种对草地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

2.3休牧和禁牧的界定

休牧和禁牧以禁止放牧的时间长短为界定。禁止放牧一年以下的为休牧,禁止放牧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为禁牧。“季节性禁牧”、“季节性休牧”、“春季禁牧”、“返青期禁牧”、“结实期禁牧”等提法等同于“休牧”。“长期休牧”等同于“禁牧”。

3休牧

3.1休牧的目的

在植物生长发育的特殊阶段解除放牧家畜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促进和保证植物的生长和发育。

3.2技术要求

3.2.1适用区域:休牧措施适用于所有季节分明,植被生长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区。

3.2.2地块选择和设施要求:休牧措施一般在立地条件良好,植物生长正常,或略显退化的地块。为便于管理家畜的进出,休牧地块一般要求有围栏设施,围栏建设应符合NY XXXX--2003(《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

3.3实施要点

3.3.1休牧时间

休牧时间视各地的土地基本情况、气候条件等有昕不同,一般为2—4个月。休牧时间一般选在春季植物返青以及幼苗生长期和秋季结实期,有特殊需求时也可在其他季节施行。

3.3.1.1起始时间

各地根据植物物候期的不同来确定春季休牧时间,以当地主要草本植物开始返青为主要参考指标。一般在每年的4月初开始。结实期休牧一般在夏末或秋初开始,以当地主要草本植物进入盛花期为主要参考指标。其它时间休牧则可根据具体需要确定休牧_开始时间。

3.3.1.2结束时间

春季休牧一般在6月中旬结束。各地根据草地情况和气候特埔,可以对具体时间有所调整。其它时间的休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休牧期结束的时间。

3.3.2恢复放牧时的主要参数

3.3.2.1植被指标

休牧的结束时间主要依据草原上植物的生长速度和生物量积累。情况来确定。当植物的日平均生长速度超过10kg/hm2,地上干物质积累量超过100kg/hm2时,可以结束休牧。

3.3.2.2气候参数

气候条件严重影响着植物的生长发育速度。因此,在确定休牧的起始期以及休牧期延续时间时,应考虑当年、当地的气候条件。

4禁牧

4.1禁牧的目的

解除因放牧对植被产生的压力,改善植物生存环境,促进植物(恢复)生长。

4.2技术要求

4.2.1适用区域:禁牧措施适用于所有(暂时的,或长期的)不适合于放牧利用的草地。永久性的禁牧等同于退牧,一般仅适合于不适宜放牧利用的特殊地区。

4.2.2地块选择和设施要求:禁牧措施一般在由于过度放牧而导致植被减少,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地块。为防止家畜进入,禁牧地块一般要求有围栏设施,围栏建设应符合NY XXXX--2003(《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

4.3实施要点

4.3.1禁牧时限:禁牧以一个植物生长周期(即一年)为最小时限。视禁牧后植被的恢复情况,禁牧措施可以延续若干年。

4.3.2解除禁牧时的主要参数:一般以初级生产力和植被盖度作为解除禁牧的主要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当上一年度初级生产力最高产量超过600kg干物质/hm2,生长季末植被盖度超过50%时,可以解除禁牧。也可用当地草原的理论载畜量作为参考指标。当禁牧区的年产草量超过该地理论载畜量条件下家畜年需草量的2倍时,可以解除禁牧。解除禁牧后,宜对草原实施划区轮牧或休牧。

摘自:农业部农办字〔2003〕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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