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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解读


[ 何敏华 和讯    更新时间:2006/4/10  ]    ★★★
    规范促发展 评级看质量 《中国人民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解读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这是监管部门首次针对信用评级行业颁发的管理规定,为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05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在规模和品种上均得到较大的发展。在企业债券方面,国家发改委继2005年核准26家大型企业512亿元的发行额度后,又于2005年12月29日核准了2005年第二批43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608亿元,这是近年来企业债券的最大发行规模。在短期融资券方面,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截至2006年3月9日,已发行了110期合计1827.7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在资产支持证券方面,国家开发银行的ABS和中国建设银行的MBS也相继发行。

  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产品的创新为我国信用评级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业务迅速增长的同时,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评级质量参差不齐、恶性竞争等问题也日益成为制约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并影响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利用,此次央行的《指导意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该《指导意见》在信用评级工作制度、信用评级原则、信用评级程序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信用评级程序细则、信用评级方法规则、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等十一项制度,基本上覆盖了信用评级工作所涉及的所有重要方面,其中部分制度如防火墙制度、违约率检验制度等是当前评级机构容易忽视或较为薄弱的方面。

  在评级原则方面,《指导意见》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在评级程序方面,《指导意见》具体规定了评级工作应遵循的必要程序。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如文件、资料中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评级,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等等。

  这些规定,一方面将对信用评级机构健全内部管理、提高评级质量、完善评级方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针对当前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指导意见》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永久保存,体现了人民银行一贯以来对数据管理的重视。数据是评级机构检验评级结果、完善评级方法、改进评级技术的基础,“永久保存”的规定无疑将有利于评级行业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强化其自我约束能力。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并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将违约率作为考核评级机构的核心指标,与信用等级的含义及信用评级的基本功能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随着短期融资券等无担保信用债券的推出,我国债券评级目前已具备进行违约率统计的条件和意义,违约率的统计和考核将成为关系到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未来在信用评级行业内建立起真正符合市场规律的淘汰机制。

  在规范同业竞争方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空间相对较小、评级机构相对较多等原因,当前信用评级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情况比较突出,有的评级机构为了争取市场不惜以低价甚至免费的方式争夺客户,严重影响了评级质量。《指导意见》对同业竞争的上述规定,有助于遏制当前信用评级市场上存在的恶性竞争,进一步拓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空间,并有效防范评级结果无法反映信用风险所引发的风险。

  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公正、专业的服务。随着我国信用债券市场的迅猛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在揭示信用风险、降低信息成本、信用定价等方面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2006年2月6日至2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对5家具有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了评价,并将评级结果报告人民银行,这是首次由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综合评价。从最终评价结果看,投资者是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各评级机构在信息披露、报告质量、等级准确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评价结果对各评级机构是一次很好的鞭策,并将进一步促进评级机构练好内功、提高评级质量,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在信用评级行业受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未来发展空间广阔的背景下,央行《指导意见》的出台,必将对我国信用评级业未来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也必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何敏华 武汉大学EMBA,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职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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