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了加强对粮食销售包装的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粮食包装的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自身的管理,推动我国粮食包装事业的发展,适应国际贸易和技术发展的要求,在充分吸取OIML有关包装商品的国际建议内容和参考欧美国家关于包装商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包装计量和标签两个关键内容方面,遵循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规定》和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大冶粮机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安炎、魏先海、张骏、陈建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粮食销售包装GB/T 17109一1997
Consumer pack of grai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销售包装的技术要求、抽样方法、试验方法和标签。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米、小麦粉销售包装,也适用于其他类似颗粒状和粉状粮食的销售包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 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 35 4-86 大米
GB 1 355 -86 小麦粉
GB 2 715 -81 粮食卫生标准
GB 2 760 -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 8 57 .5-84 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GB /T 5 009.36-199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SB /T 10 136^-10145-93 专用小麦粉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粮食销售包装
在供应人民生活中粮食流通领域所采取的1k g-10k g定量包装,不含粮食复制品生产中的出厂包装。
3.2 净含量
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
3.3 多元粮食销售包装
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粮食的单独包装组合在一起形成的粮食销售包装.
3.4 组合粮食销售包装
含有两种不同种类的粮食包装组合在一起形成的粮食销售包装。
4 技术要求
4.1 包装环境应清洁。
4.2 内装物应经检验,符合GB 2715,GB 1354,GB 1355,SB/T 10136^10145等明示于标签上的相应标准。
4.3 包装材料:
4.3.1 应按包装技术要求,合理选择实用包装材料。
国家技术监餐局1997一11一12批准1998一05一01实施。
4.3.2 包装材料不应与内装物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损坏内装物。
4.3.3 与内装物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4.4 包装容器:
4.4.1 规格尺寸应参照有关尺寸标准规定,并与运输包装尺寸相匹配。
4.4.2 不得使用塑料编织袋。
4.4.3 包装袋必须符合GB 2715的规定及满足强度要求。
4.5 包装计量:
4.5. 1 包装物采用净含量标示,净含量应与标注净含量一致,单件包装物实际净含量与其标注的净含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负偏差。当抽样件数大于或等于30件时,单件超出负偏差件数小于或等于1件。
6 试验方法
6.1 内装物质量
按 GB 1 354,GB1 355,GB/T 5009.36,SB/T 10136^-10145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内装物实际净含量
6.2.1 检验单件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被检验包装物的规定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6.2.2 批量生产或销售的粮食销售包装商品应按第5章进行抽样,平均偏差计算方法和单件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符合表4规定。
6.3 外观采用目测
6.4 包装强度
按 GB 4 857.5 进行底落、平落试验,单件不破包次数之和大于两次为合格。
7 标签
7.1 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 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
7.3 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7.4 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7.5 标签所有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7.6 标签内容:
7.6.1 粮食包装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e) 净 含 量,
b) 品 名 、执行标准号、质量等级;
c) 生 产 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商标,
d) 生 产 日期、保质期;
e) 存 放 注意事项及专用粮食(自发小麦粉)的食用方法说明;
f) 特 殊说 明(如配料表)条形码等及必要的防伪标志。
7.7 标注要求:
7.7.1 品名
7.7.1.1 必须采用表明粮食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7.7.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7.7.1.1条中规定的名称。
7.7.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粮食名称前附加或在粮食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和短语。
7.7.2 净含量
7.7.2.1 在包装袋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7.7-2.2 标示包装物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7.7.2.3 计量单位采用千克(kg),
7.7-2.4 标注净含量标示值字符的最小高度为6 mm,
7.7.2.5 多元粮食销售包装应当标注单件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7.7-2.6 组合粮食销售包装应当标注每一品种的名称及其净含量。
7.7.3 配料表
7.7.3.1 专用小麦粉和两种以上(含两种)的混合粮食包装,必须标注配料表。
7.7.3.2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7.7.3.3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7-3.4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人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粮食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7.7-3.5 各种配料必须按7.7.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7.7.4 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商标
必须标明生产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商标,进口粮食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商标。
7.7.5 执行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年号和顺序号.
7.7.6 日期标志
7. 7.6.1 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7.7.6.2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7.7-6.3 保质期或保存期采用“保质期·价二个月”、“保存期·⋯ 个月”的形式标注。
7.7.7 存放注意事项及食用方法说明
7.7.7.1 如果产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存放条件有关,必须标明产品的存放注意事项。如:“在通风阴凉处保存”,“不得雨淋、曝晒”等。
7.7.7.2 为保证粮食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食用方法、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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