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法令(请列出名称)
一、外侨事业管制条例(与投资行业限制有关规定)。
二、民商统一法(与公司形态、组织与申请登记有关)。
三、外侨职业管制条例(对外籍人士申请工作许可规定)。
四、工厂登记法(取得工厂执照、建厂或扩厂)。
五、劳工法(雇用员工规定)。
六、财产法(取得财产依据)。
七、投资促进法(与投资奖励有关)。
八、税法(管理各项税收依据)。
二、公司设立型态(适用外人投资之公司型态)
虽然泰国限定外人投资的产业,然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如让泰国人参与投资较有利。无论泰国人或外国人都能从事下列企业活动:独资、合伙、有限公司、合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
一、独资:一个人拥有的非公司组织。
二、合伙:
(一)未经登记之一般合伙:此类合伙组织之合伙人均对于合伙之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任。此类合伙型态并非法人组织,因而其课税方式如同个人。
(二)经登记之一般合伙:此类合伙型态为法人组织,且登记后即与其合伙人有明显不同的人格,因而课税方式应视为一公司组织。
(三)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中某些合伙人须对其所捐助之股份负清偿责任,而某些合伙人须负无限清偿责任,此类合伙须课征公司税。
三、有限公司:
(一)私人有限公司:股东名额及发起人的人数均不得少于7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及债券,董监事不一定为股东。
(二)公共有限公司:股东名额不得少于100人,发起人的人数不得少于15人,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债券,董监事须为股东。
四、合资:
系指一群人依协议而从事企业活动,并非法人组织,然而合资之所得依租税法须课征公司税。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可在泰国设置办事处,如欲取得营业执照,须将营运资本依期限汇进泰国。
六、外国公司代表处:
外国公司可在泰国设置代表处,以从事非营利之活动。
三、奖励投资措施
一、保证事项
─保证不致将投资之事业国有化。─保证不致创设类似之公营事业,以增加竞争。─保证不致对投资事业所生产之产品品类实施专卖措施。─保证不采取价格管制。─保证准许产品出口。─保证不致由政府机构或公营事业免税进口类似产品。
二、保护措施(视情况需要可能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每次以不超过一年为限,对进口之同类外货酌收额外捐,但此项税捐最高不得超过外货起岸(CIF)价格之50%。─禁止进口将构成严重竞争之外货。─由投资署主席全权下令特别协助或减免税负等措施,以保障投资事业之权益。
三、准许事项
─准许外国人来泰,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准许外国技术人员或专家在泰参与投资计划项下之工作。─准许持有投资计划所需之地产。─准许持有或汇出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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