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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投资者首诉德勤 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06/4/6  ]    
    本报记者 洪其华 李霄峰 实习记者 史启宇 发自上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昨天以口头形式通知起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德勤”)的代理律师:“对该诉讼不予受理”。

    这也是德勤“科龙门”事件以来,科龙电器(000921.SZ)投资者对德勤的首项诉讼要求。《第一财经日报》早先独家报道“德勤卷入科龙乱局”后,有关部门已对德勤进行深入调查,并将就其违规问题于近日举行听证。3月29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针对德勤的诉状。

  昨天,涂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法院依据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对我们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不过,涂勇称他不会就此放弃:“法院将于近两日向我下发《民事裁定书》。届时,我将据之在10日内向更高一级法院就不予受理一事提起诉讼,要求裁定受理。”

  对于法院为何不予受理,涂勇认为,这主要是法院对起诉的理解不一样:“我们认为责任主要涉及审计问题,而法院认为是证券交易导致的赔偿问题。”

  涂勇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第一,判令被告(德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第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的调查结果: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作为审计机构,却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涂勇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及证券法第173条等,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被认为是民事索赔的最佳法律依据。但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投资人起诉时,必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由于中国证监会在科龙事件上至今并没有对德勤出具任何处罚决定,涂勇不得不选择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作为诉讼依据。

  德勤案是否存在集体诉讼的可能?一些法律界人士持否定态度。曾代理股民诉讼*ST广夏(0 0 0 5 5 7 .S Z)、*S T 圣方(0 0 0 6 2 0 .SZ)、三九医药(000999.SZ)等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民事诉讼法目前尚没有修订,集体诉讼不存在可能性,单独诉讼的希望比较大。不过,科龙电器本身、顾雏军等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独立董事都可作为追加被告。”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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