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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股份管理办法


[  21品牌网    更新时间:2006/4/5  ]    

一.总则

根据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股东。

二.职工持股范围和标准

公司职工定义为公司和公司投资的企业的职工。包括:

(1)公司总部所有正式职工;

(2)公司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职工;

(3)派往参股公司、关联企业、协作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本公司的职工;

(4)公司退休职工;

(5)其他经认定的身份。

   2.公司职工按其岗位、职务和责任风险,规定持股量。

   3.各级持股标准:

(1)工人 万股至 万股;

(2)一般职员 万股至 万股;

(3)中级职员 万员至 万股;

(4)高级职员 万股至 万股;

(5)公司领导 万股至 万股。

   4.公司可以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调整职工持股标准。

三.初始认购

凡属认购范围的职工均有权认购规定额度的公司股份。

职工入股需要填写入股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缴纳股金,办理入股手续。

对改制企业,原企业资产经清产核资后,按政策有一部分积累财产可量化到职工身上,则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贡献和职务岗位等因素量化。量化方案须经全体职工同意方可实施。

对量化、划拨到退休人员的资产,可以套现出去,也可以转为股份,由退管会持有,并作为公司优先股。

职工入股额应达到所要求持股标准的下限。

公司入股职工应占公司总职工的 %以上(原则上全员入股。)

四.凭证管理

公司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对公司股东发放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权证与股东身份证明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应书面报告公司,公司经公示催告或采取其他通告形式后,使原股权证失效,并为其补发股权证明。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作为管理股东股份的依据。股份变动情况记录在案,并经股东、董事长、经手人签章。

公司应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股东名册等各类有关文件置于公司住所,以供股东查阅。

股东以无形资产认股时,应将股东协议认可的无形资产证书(如专利证书、房地产证、著作权证)或转移协议妥善保存。

五.股份持有限制条件

职工入股后一律不得退股。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1)死亡;

(2)退休;

(3)辞退、开除、除名;

(4)辞职、调动。

  2.职工股一般没有继承权。

  3.职工持有的股份的最初 年内不得转让。

  4.对公司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持有(认购或受让)公司股权。新进职工在本公司服务 年(如2年)方能持有。持有途径为:

(1)在公司增资扩股时;

(2)在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

(3)公司尚未募足的额度内和结存股份。

  5.对公司晋升或降级的人员可以通过买进或卖出部分股份,以达到相应的不同级别持股标准。

  6.为达到吸纳社会资金、技术、人才优势资源,可以吸收部分社会个人投资参股。社会个人股比例不高于 %。

  7.国家股、社区股、法人股的比例不得高于 %;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其战胜股份不得超过此限。这些股东的股份转让只能在现有股东间进行,且公司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六.股份交易管理

公司不鼓励经常怀股份交易,只在特殊情况下才转让股份。

股份交易供需方:

(1)购买股份的:

a.公司新进人员;

b.因晋级需要增持股份;

c.配售新股。

(2)卖出股份的:

a.特殊情况的退股;

b.因降级需减持股份;

c.放弃配股权。

    3.股份转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4.交易规则。

(1)交易价格。参照交易时每股净资产为基准价格。

(2)交易时间。定期或不定期交易。

(3)交易撮合规则。综合职工职务、申请时间、数量、持股目的等因素匹配交易。

   5.交易酌情收取少量手续费。

   6.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得出卖股份套取现金或买卖赚取差价。

七.送配股管理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将公司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各股东相应获得按比例放大的持有股份,并在公司持股名册记录。

根据职工提议,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和分红基金转增为注册资本。只有公司职工才能相应获得按比例放大的持有股份,并在公司持有名册记录。

公司增资扩股时,公司外部股东放弃的配股权,只能由现有股东认购,内部股职工有优先权。职工也可以放弃配股权,让渡给其他职工。

八.分红管理

每年的分红依据以年底1231日的股东股份结构为准。

职工的分红按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不得公司代扣代缴。

职工的分红基金可以优先转为新的股份。

一般限制其他法人股转为公司股份而使职工持股份额下降。

社区股分红基金可以量化到职工的部分可由社区股持有单位自行分配到职工,或者划到职工个人分红帐户上。

九.股份投资原则

公司的股份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

公司对外投资不能成为无限责任合伙人,拥有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十.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正案亦需股东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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