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作为一种优惠性的贷款,在我国利用国外贷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国际间交往的增加,外国政府贷款将会进一步发展。本章重点介绍外国政府贷款的一般情况。
1.外国政府贷款概况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性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代理机构出面谈判,签署贷款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
双边政府贷款的条件有一定的优惠性,一般分四种情况。第一种为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第二种为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第三种为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第四种为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出口信贷的条件,凡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必须采用该组织的所谓OECD条件,目前利率为7.3596,偿还期10年,宽限期视项目建设期而定。有的还要收取一定的承诺费。手续费和担保费,贷款的支付一般以外币形式,涉及使用贷款国的货币购买贷款国的设备时,直接以设备体现,借款者实际见不到货币。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一般由几个单位组成:确定贷款的机构,负责选择确定项目。多为政府职能部门,也有由专职的对外援助机构承担,·有的国家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提供贷款的项目;负责贷款协议(金融协议)的执行机构,一般由银行代表。
2.外国政府贷款的投向及特点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根据贷款国的经济实力,经济政策和具有优势的行业,确定贷款投向范围和项目。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等,贷款一般投向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及其他工业项目。某些行业比较先进的发达国家则侧重于该行业的项目贷款,如丹麦重点选择其先进的乳品加工,制糖。冷冻设备方面的项目贷款;卢森堡侧重钢铁工业的项目贷款;瑞士选择精密机械,机床项目贷款;奥地利侧重于水电。火电等项目贷款。其主要特点:一是贷款金额大,利率低,期限长,赠与成分高,便于借款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统筹计划,集中使用。二是外国政府贷款通常受贷款国财政预算。国际收支。政治倾向,价值观念和外交政策的影响,具有较浓的政治色彩;三是在一般情况下,借款国不能自由选择市种,而必须采用贷款国货币,因而将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
3.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积累了一走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同时,在某些方面也还存在着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1)汇率风险。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一般使用贷款国货币,使用外币贷款均存在汇率风险。例如日元贷款。在80年代初我国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时,仅注意到日元贷款的条件优惠,赠与成分较高,对汇率风险估计不足,在随后的10多年,日元不断升值,1980年日元与美元的平均汇率为227比1,而到1990年,这一汇率变为145 比1日元升值56%。据统计,1990~1992年三年间,我国共偿还日本政府贷款161.7亿日元,若按日元对美元145:1计算,折合1.1亿美元,比按借款时汇率折合的0.7亿美元多支付0.4亿美元,债务负担增加0.6倍。而在1997年7月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受国内经济政策和政局不稳的影响,日元对美元汇率连续大幅度贬值/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以140:1甚至更高的幅度波动。若是我们抓住这个时机,主动地偿还日本债务,那么与日元升值时期相比,就会减轻债务负担。这种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已远远超过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和用硬哆卜市采购所带来的好处。不仅日元贷款有汇率风险,其他升值货币贷款也有类似问题。今后,还有一个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的就是欧元,经过长达几十年的准备,今年欧共体宣布,从1999年起,欧洲货币联盟进入最后阶段,欧元将正式诞生,2002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从7月1日起欧元纸币和硬币取代成员国原货币,成为欧洲经货联盟内唯一法定货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深入研究欧元出台后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和规模,制定更加积极和利用外资的策略与措施,并做好已借债务与欧元的对接。因此,我们在继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时,应该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因素,讲求贷款的综合效益,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对汇率风险加以有效防范。
(2)项目选择。选择项目首先要掌握好贷款资金的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国政府贷款应当优先用于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通信。农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同时也要符合贷款国的政策要求和技术特点。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加强了对政府贷款使用领域的限制,规定政府贷款只能用于较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扶贫。环保和其他非盈利项目,我们在选择项目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选择项目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首先完成国内审批手续。凡未批准立项,配套资金不落实,没有还贷担保的项目一律不得借款;还贷欠佳的地方和部门报送的项目,一般也不予考虑新的贷款。
(3)竞争采购。日本。科威特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对外采购,一般价格比较合理。但其他国家的贷款均为限制性贷款,物资采购只能在贷款国内进行,而供货商报价又往往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选择几家有能力的贷款国厂商参加竞争。同时,还要注意引进技术、设备的先进性与适用性,应与国内配套设备。吸收和消化能力相适应。硬件和软件(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比例要适当,不能忽视软件的引进。
(4)债务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不管贷款金额大小,无论出自何种原因,只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都会直接影响我国对外信誉。因此,在借用贷款时,更要重视还款,及时制订还贷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证对外按期如数偿还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偿还期较长,有的长达40年,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确保对外按期还贷。要健全外债管理体系和监测。偿还制度,包括设专人负责债务的信息跟踪预报。管理和催还。为了解决还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拖欠问题,要建立偿债基金,同时对现行转贷方式也应改革。
(二)日本政府贷款
1979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和日本的经济贸易往来和金融业务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借用日本政府和民间贷款有较大的增长。近几年来,我国利用日元贷款占借用外国贷款总额的30%左右,相对于其他外国政府双边贷款,日本政府的贷款占的比重最大。
1.日本政府贷款概况
日本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最重要的形式是官方开发援助(ODA),它分为两类:一类是多边援助,即通过向国际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及地区性开发银行)提供这种援助,主要是向国际机构出资和捐款;另一类是双边援助,它几乎占日本官方开发援助总数的2/3。双边援助分三种形式:直接贷款,包括项目贷款,商品贷款。紧急救济等,由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负责实施;赠款,包括一般赠款。粮食援助、紧急援助等,由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负责实施。技术援助,主要包括接受研修生、派遣专家和调查团(主要做项目可行性研究)。派遣青年海外协力队,提供器材等,由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负责实施。日本提供对外经济合作不是由一个政府部门决定,而是由有关政府省厅共同研究决定。日本官方开发援助贷款(即协力基金贷款)由日本经济企划厅。外务省、大藏省和通产省(简称三省一厅)协商决定,其中外务省是对外窗口,也是牵头单位。赠款由外务省决定。技术援助由外务省、通产省。农林水产省等协商决定。多边援助由大藏省。外务省,文部省,厚生省。农林水产省等协商决定。日本对外经济援助特点是条件比较优惠,主要是利息低。还款期长。一般年利率为2.5%~3.5%,还款期近30年(含10年左右宽限期)。日本政府贷款主要包括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输出入银行贷款和“黑字还流”贷款。“黑字还流”贷款是日本针对本国巨额贸易顺差(在财会表上用黑字反映),为减轻西方国家的压力,而设立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条件优惠,贷款领域和采购限制少。使用方便。我国已先后使用了两批“黑字还流”贷款。由于“黑字还流”贷款已停止,故这里仅重点介绍前两种贷款。
2.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简称协力基金(OECF),是负责办理日本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政府贷款的专门机构,日本协力基金贷款是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1)基本情况。日本海外协力基金是根据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法”,于1961年3月16日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海外经济协力,为帮助东南亚地区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开发和经济发展,提供从日本输出入银行及一般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的项目所需资金业务。日本海外协力基金主要从事以下业务:帮助东南亚等地区的产业开发和促进与日本的经济交流,对重要的开发事业提供贷款;为实施开发事业,在特别重要的情况下,代替以上贷款进行投资;为开发事业准备而进行的调查或开发事业的试验性实施提供所需的资金贷款;为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稳定,对该地区的外国政府(包括外国政府机构提供进口重要物资所需的资金贷款,不包括开发事业所需资金)提供贷款;进行与上述各项业务有关的,并且涉及海外经济协力的重要调查所需的资金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归属日本政府经济企划厅领导。
(2)贷款种类。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政府资金和自有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来源于日本的官方开发援助资金,即日本大藏省提供。日本海外协力基金主要业务分两大类:一是直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二是向参与发展中国家开发工程项目的日本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分工是:贷款赠与成份小干25%的属于输出入银行业务范围,赠与成份太子25%的属协力基金业务范围。也就是该机构是日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政府贷款的唯一执行机构,日本协力基金对外直接贷款的种类是:A.项目贷款。提供为了完成能源。交通、通信。工业,农业。社会公共事业等方面的特定开发项目采购设备材料,技术服务等所需资金。B.设备供应贷款,主要提供国家开发计划中特定部门和地区开发项目采购设备所需资金。C.商品贷款。提供进口各种双方同意的商品所需资金,其主要目的是改善借款国的国际收支状况。D.两步贷款。通过发展中国家的某金融机构向某项开发计划提供的资金。E.技术服务贷款。提供为工程准备阶段咨询服务所需的资金。F.经济结构调整贷款。为了受援国的经济调整项目的建设而需购买设备。原材料和咨询服务提供的贷款。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顺利实现开发工作,贷款可用于当地费用和开支,或者采用不同于通常提供贷款的安排方式和程序。G.地方费用贷款。当项目的当地费用开支过大,借方难以筹措时,基金可以为项目的当地费用部分提供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贷款总额的30%)。H.联合贷款。当项目投资大大,以致于基金独自筹措有困难时,可由基金提出建议,由国际金融机构或其他双边贷款机构联合贷款。I.不需换文的贷款。对工程项目的超支或建成项目的维修,基金可在不用日本政府和借款国政府换文的情况下,直接提供有限的补充资金。
我国利用日本协力基金贷款主要是项目贷款。
(3)贷款条件。领域及使用范围
日本协力基金贷款条件比较优惠,年利率为2.5%~3.5%,还款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日本协力基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国优先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领域为农业(含支农工业,如化肥项目)。水利。交通(铁路、港口、公路、桥梁、机场等)。通信、电力(水电。火电)。城市基础设施(地铁、供水、煤气、污水处理)及环保等。日本协力基金贷款一般用于项目所需的设备;技术、材料(主要是钢材。木材。水泥)的采购,如经中方有关部门和日本协力基金同意,也可用于支付项目所需的部分当地费用,项目利用协力基金贷款金额最多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5%。我国利用日本协力基金贷款一般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的设备。技术和建筑三大块(即项目的外币部分)。
3.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
(1)基本情况。日本输出入银行是具有自主权的政府金融机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日本与外国经济交流,并通过提供信贷,支持和弥补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同时根据日本政府的有关政策而进行有关的金融活动,起到促进日本企业出口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输出入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日本输出入银行又提供“资金协力贷款”,主要是用于大的基础设施竞争性工业项目和出口创汇项目的贷款。由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与我国政府办理贷款具有官方性质,因此也属于一种政府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的资金来源于日本大藏省,分为四个部分:出资部分,由日本政府产业投资特别会计部门全额出资;借款部分,由日本大藏省筹措,主要来源为财政投融资和邮政储蓄;债券部分,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外汇债券;其他部分,通过经营收益留成的自有资
日本输出入银行的贷款业务分为五大类:A.出口信贷。对日本企业提供出口设备及其他产品和技术时所需资金的卖方信贷;对外国政府和外国法人提供进口日本的设备及其他产品和技术所需资金的买方信贷。B.进口信贷。对日本企业提供进口原材料,资源和其他产品时所需的资金,并对外国法人提供进口产品时所需的资金。C.海外投资信贷及海外事业信贷。对日本企业提供海外投资和进行海外事业时所需的资金,以及对与合资项目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外国法人提供在其进行出资和贷款时所需的资金。D.经济合作信贷(不附带条件的直接贷款)。对有助于经济发展的优先项目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外国法人提供所需资金,项目本身虽不限于从日本采购设备或劳务,但各贷款均需按双方商定的采购内容执行。E.过渡性贷款(短期直接贷款)。对发展中国家政府。政府机构及银行提供有助于该国对外贸易的短期资金,而其用于还款的资金则由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提供。
(2)贷款特点。与官方政府贷款相比,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特点是:A.实质上是一种出口信贷,但因为它是官方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主要由日本政府提供,且贷款金额较大,因此在谈判时需双方政府协商。B.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海外协力基金都属日本政府机构,但其职能各不相同,前者比后者更具备银行的性质。输出入银行在贷款条件方面,利率低于一般商业贷款,又高于海外协力基金贷款,赠与成份在25%以下,贷款金额比海外协力基金大,借款手续比较简单,采购方式基本不受限制,贷款除国外采购外.一部分还可用于国内费用,但贷款协议中一般规定借款国必须在国外采购的比例。C.日本输出入银行是日本的进出口银行,其任务主要是促进日本的对外贸易。因此,对外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进口原料和推动出口,对外借款条件也直接或间接与外贸有关。D.日本输出入银行是官方金融机构,有帮助日本民间银行的责任。因此,输出入银行经常与民间银行联合贷款。
(3)贷款领域及条件。日本输出入银行对我国能源提供的“资源开发项目贷款”,专门用于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项目的开发。到目前,已进行了三次能源贷款。其贷款偿还期为15~18年,含5~7年的宽限期,年利率为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向日本大藏省筹资的成本上加一定手续费,为4.55%。根据日本输出入银行的采购原则,贷款项目引进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但有三种情况可以例外:国内设备采购;采购钢材(包括各种型材。钢板及管材等);50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合同。日本能源贷款可以用于支付贷款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技术服务及其他主要的当地费用。但其中的石油项目,国外采购金额不应低于项目贷款总额的70%,煤炭项目不应低于35%。另外,中日第三批能源贷款合作备忘录中还特别提到,使用第三批能源贷款的项目要符合中国制订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并努力达到国际上通行的环境标准。
(三)其他国家政府贷款
1.澳大利亚政府贷款
(1)管理机构。澳大利亚政府贷款的管理机构是澳大利亚国际发展援助局(简称AIDAB)。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出口,成立了出口金融和保险公司(简称EFIC),从事出口信贷保险。担保和资金融通业务,主要作用是对国外买方基于政治或商业原因拒绝付款而对澳大利亚公司产生的风险提供的保险业务。
(2)贷款领域。澳大利亚政府贷款的领域包括:能源,如坑口电站。褐煤利用。供电控制软件。煤代油项目。洗煤设备和火电站等;钢铁和有色金属,如铜冶炼。铝加工。镀锌、钒精炼及与其相关的环保工程;交通,如城市交通通讯系统。公路测试。城市轻轨交通。机场设计与服务。港口开发与管理;通讯,如国内通讯系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煤制气;包装技术,如水泥包装袋等;畜牧业,如人工授精。贮存。家禽家畜饲养。种草技术。肉类加工、皮毛等加工技术、乳品加工业。林业伐木设备。制冷设备。电化教育等。
(3)贷款条件。在贷款条件上,中方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必须是国家或省市的优先发展项目,必须符合澳援局的发展原则,达到如增加妇女就业和保护环境等发展目标。澳大利亚政府贷款采取混合贷款的方式,其中包括35%的赠款,不同贷款货币采用不同的贷款条件。A.美元贷款。8年贷款期为无息贷款,含2年宽限期;12.5年的贷款期,年利率为1.5%,含2.5年的宽限期;20年贷款期,年利率3.75%,含5年宽限期。B.英磅贷款。贷款期20年,年利率4%,含5年宽限期。C.日元。贷款期15年,无息贷款,含5年宽限期。在贷款的使用上,贷款项目物资设备的采购应符合的条件:澳大利亚的资本货物或在澳大利亚生产的设备;由澳大利亚居民提供的服务;中国生产的货物和中国居民提供的服务,但其价值不能超过上述一条和二条的15ok;由澳大利亚国际发展援助局和出口金融保险公司确认为有效的合同总值的组成部分的澳大利亚出口商提供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2.奥地利政府贷款
奥地利联邦财政部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目前奥地利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的主要领域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水电等,以及一些小型工业项目。奥地利政府贷款的条件是:贷款额为商务合同价格的10096,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2年左右宽限期,管理费和承诺费由国内转贷银行与奥地利监督银行商定。奥地利政府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购买奥地利货物或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不能用于支付贷款国当地费用和采购第三国货物。奥地利一般不派专家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手续比较简单。
3.比利时政府贷款
比利时外交外贸发展合作部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出口信贷部分由比利时通用银行负责。比利时政府贷款的领域是:能源。通讯、电子。医药、化工。纺织机械。轻工及食品加工等。比利时政府贷款的条件是:政府软贷款为商务合同价格的43%,无息,偿还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其余57%由借款方付现汇或使用比利时出口信贷;管理费和承诺费由借款方的转贷银行与比利时有关金融部门商定。比利时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购买比利时货物或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不能用于支付贷款国当地费用。采购第三国设备和技术最多不能超过贷款额的20%,并由比利时借贷商负责采购。比利时一般不派专家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手续比较简单。
4.加拿大政府贷款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负责对外提供政府混合贷款工作,混合贷款由加拿大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组成。加拿大同我国进行合作的主要领域有:能源,交通。通讯。化工,采掘。冶金,机械,农业,林业及林产加工。加拿大政府混合贷款中,政府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40%,为无息贷款,偿还期40年,含15年宽限期。合同金额15%的预付定金可用软贷款支付。买方信贷,年息为8%(美元),经常调整,偿还期最长不超过10年。其他费用为:按合同总额的0.25%收取一次性管理费;对未使用的部分每年收取0.3%承诺费,每半年收一次。加拿大政府贷款用于购买加拿大资本货物。服务及技术,占贷款总额85%,其余15%可由承包商在第三国采购。加拿大不派专家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手续比较简单
5.丹麦政府贷款
丹麦政府贷款由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DANIDA)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工作。丹麦政府贷款的领域是:制糖。农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冷冻冷藏、建筑材料,机械制造、污水处理,区域集中供热。风力发电及船运设备等。但由于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新规定的限制,目前丹麦政府贷款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等领域。过去,丹麦政府贷款由50%的软贷款和50%的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其中,政府软贷款无息,偿还期25年,宽限期7年,政府软贷款本金在宽限期结束后每半年还一次,等额偿还。管理费和承诺费由国内转贷银行和丹麦有关金融部门商定。丹麦政府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支付购买丹麦货物或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不能用于支付贷款国当地费用。
6.英国政府贷款
英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政府混合贷款,由英国政府混合贷款和援助与贸易基金(ATF)组成。英国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的机构是英国贸工部(DTI)。海外开发署(ODA)和出口信贷担保局(ECGD)。赠款由英国海外开发署负责。英国政府混合贷款由25%左右的政府赠款和75%左右的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年利率随偿还期的长短而异,偿还期12年,含3年宽限期,年利率为1.5%;偿还期20年,含5~7年宽限期,年利率5%。贷款原则上仅能用于支付从英国厂商引进的物资设备和咨询。技术服务费用,合同定金也可用贷款支付。贷款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城建和环保等。援助与贸易基金:贷款方式是,对合同总价的30.1%~35.1%提供赠款,对合同总价的69.9%~64.9%提供出口信贷或由买方自有外汇支付。贷款主要资助在竞争中获得项卧及合同的英方公司,资助由英国公司供应的在英国本上制造的资本货物的销售(或有某些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成份的产品)。技术合作项目和基础项目,不得用于支付受援国当地发生的费用或第三国费用。
7.芬兰政府贷款
芬兰政府贷款由政府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芬兰外交部国际开发署(FINNIDA)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及赠款部分,芬兰出口信贷公司和信贷担保局负责出口信贷部分。以往芬兰政府贷款的领域,主要是对我国经济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如农业。林业,基础设施等。但由于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限制,目前的芬兰政府贷款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环保等。芬兰政府贷款条件:整个政府贷款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85%。其中1/3为赠款,其余为出口信贷。贷款可以与世界银行。地区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赠款结合使用。综合条件(以美元计)为还款期10年,无息,管理费和承诺费由国内转贷机构与芬兰有关金融部门商定。芬兰政府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购买芬兰货物或安装等服务费用,不能用于支付贷款国当地费用,购买非芬兰货物不能超过合同价格的20%。另外,合同价格15%的走金由项目单位在合同生效后:个月内用现汇支付。
8.法国政府贷款
法国政府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的机构是法国财政部国库司。法国政府贷款只能用于从法国进口的资本货物和服务以及支付由法国船运公司承运的运费和法国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等。贷款主要用于电力。交通。通讯。原材料。机电、轻纺。城建。医疗和环保等领域。 目前贷款条件:政府贷款占52%,年利率2%,还款期30年,含11年宽限期;其余48%为法国出口信贷,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一规定的条件,年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目前年利率为5.95ok,还款期10年(含建设期为宽限期)。法国政府贷款以法国法郎提供和偿还。出口信贷由中国政府选定下列货币中的一种来使用和偿还:法国法郎。美元,日元。瑞士法郎和德国马克。
9.德国政府贷款
德国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的机构是德国经济合作部,并授权复兴信贷银行(简称KFW)具体执行。从1989年以后,由于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限制,德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人类基本需要,环境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领域的项目,一般性工业项目原则上不能使用本贷款。贷款条件为:以德国马克计,年利率为0.75%期40年,含10年宽限期。贷款协议签署3个月后生效而未提取部分收取年利率为0.25%的承诺费款已本还对还付息每半年一次,将计息期内的应付利息和应还本金汇至德国联邦银行的复兴信贷银行帐户上,在转贷上,将根据复兴信贷银行的评估报告决定的转贷条件进行。贷款原则上仅能用于支付从德国厂商引进的物资设备和服务的费用,并主要用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引进的设备和服务通过在德国境内公开招标获得。
10.荷兰政府贷款
主管荷兰政府对外提供政府贷款的机构是荷兰外交部发展合作总司(或称发展合作部)。荷兰经济部。经办机构设在海牙的“荷兰对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主要贷款领域是交通。造船。邮电通讯。畜牧业及农产品加工、电子工业等。经双方政府商定的贷款项目由荷兰外交部提供40%的赠款,另外60%为商业贷款,可由双方政府认可的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提供。两者混合使用,其赠与成份高于3596、对一个项目可提供的最高赠款额为2500万荷兰盾。原则上赠款总预算50%的资金将用于每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荷兰盾以下的项目;每个项目最小金额为250万荷兰盾;每年对中国的赠款支付额不超过3000万荷兰盾。混合贷款2/3的贷款金额必须用于采购荷兰设备,技术或服务;1/3的贷款金额可以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采购。贷款条件为年利率3%的贷款,还款期20年,含宽限期7年;年利率2.5%的贷款,还款期15年,含宽限期7年;无息贷款,还款期10年。
11.意大利政府贷款
意大利负责政府贷款的部门为外交部。出口信贷由意大利中央中期信贷银行负责。我国已经利用意大利政府贷款的领域有电站。钢铁。石油化工、通讯。农产品加工。汽车制造等。意大利政府混合贷款中,50%为政府软贷款,50%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条件的出口信贷。政府软贷款的利率为L0Ok~2.5%,偿还期20年,含10年宽限期。贷款只能用于购买意大利的货物,技术和服务。保险费按出口信贷金额的1.5%收取。
12.韩国政府贷款
韩国经济发展合作基金(韩国进出口银行)受财政部领导,为政府贷款的主要机构。韩国政府贷款的种类主要有:项目贷款,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公司的要求提供贷款,用于经济发展计划项下的特定贷款。设备贷款,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公司的要求提供用于发展计划中核定领域或地区购买设备和其他原料所需资金。两步贷款,向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使他们能向用户转贷便于购买项目所需设备和其他材料。商品贷款,向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公司提供资金,用于两国协议商品的进口,以期达到经济稳定。项目准备贷款,向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公司提供资金,用于项目发展的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详细设计。韩国政府贷款的条件为:贷款金额为外汇费用的总额;一般年利率为3.5%左右;偿还期为20年;含宽限期5年。实际的贷款条件可在标准内调整,在进行调整时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或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
13.科威特政府贷款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负责向国外提供政府贷款,不受经合组织的限制。我国已安排利用科威特贷款的领域有:机场。水电、冶金。化工,汽车。港口。原材料。医药等。 贷款条件为年利率1.5%~5%,偿还期18~20年,含3~5年宽限期。根据具体项目确定贷款条件,对未使用贷款的部分收取0.5%的手续费。科威特政府贷款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贷款的使用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但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或供货商品以及所有船只不在阿拉伯国家抵制的黑名单上,并且在航行中不停靠黑名单上的任何港口。
14.卢森堡政府贷款
卢森堡政府贷款由卢森堡外交外贸合作部和国家投资信贷公司负责。贷款领域是钢铁工业,政府贷款额为项目合同金额的40%,其余由项目单位自筹。贷款的年利率为0.25%,偿还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卢森堡政府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购买卢森堡货物或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不能用于支付贷款国的当地费用。
15.挪威政府贷款
挪威政府贷款由政府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挪威国际开发署(NORAD)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工作及赠款部分,挪威出口信贷公司和信贷担保局负责出口信贷部分,并负责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挪威政府贷款的领域主要是对我国经济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如水电,交通通讯、造纸。饲料加工及基础设施等。但由于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限制,目前挪威政府贷款主要投向是城市基础设施,环保等领域。挪威政府贷款为项目合同总额的85%,其中35%为赠款,其余为出口信贷。贷款可以与世界银行。地区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赠款结合使用。综合条件(以美元计):还款期10年,无息。贷款本金在宽限期结束后每半年还一次,等额偿还。管理费和承诺费由国内转贷机构与挪威有关金融部门商定。挪威政府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购买挪威货物或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不能用于支付贷款国当地费用,购买非挪威货物不能超过合同价格的15%,且由挪威供货商负责采购。另外,合同价格15%的定金由项目单位在合同生效后:个月内用现汇支付。每个利用挪威政府贷款项目的最高贷款额一般不超过5000万挪威克郎,约合700万美元。
16.西班牙政府贷款
西班牙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的机构是西班牙商业旅游部,贷款是由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组成的混合贷款。西班牙政府已经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的领域有:电力。石油化工、水泥。纺织。电讯。农产品加工等。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的条件。软贷款一般占40%~50%,出口信贷为60%~5096;软贷款年利率1.5%~2%,还款期20~30年,含10年宽限期。合同预付定金可用贷款支付。其他费用包括:综合费用(按出口信贷金额的0.2%~0.35%收取);出口信贷保险费,一般为出口信贷金额的2%~4%等。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支付从西班牙进口的资本货物和咨询。技术费用,第三国采购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西班牙不派专家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手续比较简单。
17.瑞典政府贷款
瑞典政府贷款由政府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瑞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署(BITS)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工作及瑞典政府赠款,出口信贷部分由瑞典出口信贷公司(SEK)负责提供。瑞典政府贷款的领域是:能源,通讯。农畜产品加工。造纸及森林木材加工等,以及具有明显开发价值,特别是瑞典有专长的项目,如电讯。森林木材加工及造纸等。但由于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新规定的限制,目前瑞典政府贷款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水电等领域。瑞典政府贷款的条件:政府贷款额度为商务合同价格的85%,其中,政府赠款占35%,其余为出口信贷。贷款的综合条件是:无息,偿还期10年,贷款本金每半年还一次,等额偿还。商务合同价格的15%由项目单位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用现汇支付,管理费和承诺费由国内转贷银行与瑞典有关金融部门商定。瑞典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购买瑞典货物或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不能用于支付贷款国当地费用。采购第三国设备和技术最多不能超过贷款额的15%,并由瑞典供货商负责采购。
18.瑞士政府贷款
瑞士政府负责对外提供政府贷款的机构是对外经济部(BAW1),由瑞士银团牵头行与我国中国银行签署银团贷款协议。贷款领域涉及精密机械。机床,化工。纺织,电力。电讯,食品加工、环保等方面。贷款条件为,合同金额的15%定金,须由中方以现汇支付,其余85%的一半为政府赠款,另一半为瑞士银团贷款,银团贷款条件视情况而定。此项贷款用于支付从瑞士进口的资本货物和服务,非瑞士提供的部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每笔合同金额不应小于10万瑞士法郎。各项贷款均以瑞士法郎结算。
19.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发展基金贷款
北欧投资银行:由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及瑞典五国共同组成的地区性金融机构。北欧投资银行除作为北欧各国金融机构业务的补充外,还积极开拓国际金融业务,建立新的贷款措施,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项目提供贷款,且日益发展成为具有欧洲投资银行和地区性开发银行等类似标准和地位的多边金融机构。北欧发展基金组织由北欧的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及瑞典五国组成,是北欧投资银行的组成部分,该组织主要是针对环保及人类基本需要等一些有良好社会效益,无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提供贷款资助,并且由北欧发展基金与北欧投资银行联合为上述项目提供贷款。其中,北欧发展基金贷款占贷款总额的1/3,贷款条件为偿还期40年,含宽限期10年;无息,手续费每年0.75%;其余2/3的贷款由北欧投资银行提供。这种联合贷款的总体赠与成份约占30%。
北欧投资银行贷款的领域是:在北欧传统上有竞争力的项目,如水电。交通通讯。造纸。饲料加工及森林工业产品加工、渔业食品加工。工业现代化及新技术工艺等,即“北欧感兴趣”的项目。其原则是优先对有两个或更多北欧国家的公司。厂商共同参与合作的项目给予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严格要求须有两个以上北欧国家参与一个项目,。而只要北欧供货商能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货物或劳务,或在借款国举办合资企业,都可获得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的条件:一般向可行的项目提供合同总额100%的中长期贷款,贷款的市种有美元、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郎等,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贷款利率按筹资成本加利差,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均可,并收取0.5%的承诺费;偿还期10~15年,含宽限期2~5年,具体贷款条件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北欧投资银行在北欧借贷商作为总承包商的条件下,非北欧货物和服务可占合同总额的30%~5096,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灵活地按一定比例用于直接采购非北欧的货物和服务。北欧投资银行还可资助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当地基础设施,流动资金。经营费用。预付定金及建设期利息等。北欧投资银行贷款条件属商业性质,在向我国提供贷款时不受OECD有关规定的限制。
(四)如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它对于缓解国内建设资金紧张,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借好用好外国政府贷款,就必须按照国内的审批程序和贷款国的要求,做好各阶段的工作。
1.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程序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一般对外工作程序。(1)承诺阶段。在对外正式提出借款申请之前,由我国的对外窗口部门(财政部)同外国政府负责贷款的机构,举行定期和不定期非正式商谈。双方初步商定贷款总额和使用领域,开始进行贷款项目的准备和选定工作。在国内先办好各项审批手续,选好备选项目,提供双方研究,然后正式会谈,确定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并经两国政府认可开始实施。贷款方为了确保借款国能够还本付息,并使贷款能够用于合适的项目,往往要求对申请借款国的经济和发展前景进行调查,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这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农业生产、资源、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外贸、国际收支、偿还能力等情况;以及经济政策、有关法规、中长期规划等。(2)项目初步确认阶段。中方贷款机构向外方贷款机构提出项目单子及可研报告,贷款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国负责贷款的机构认为可行,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我国对外窗口部门。项目初步确认的形式和途径,各国情况有所不同,有的由双方政府贷款机构,每年会晤一次,签定会谈纪要,确定当年贷款额度和条件,初步确定项目清单。(3)项目评估阶段。具体包括项目准备工作和评估两项内容。项目准备工作,中方把项目可研报告或预可研报告,交给外方贷款机构或负责评估项目的银行。外方一般要派专家继续调查,在此基础上开展项目评估。若需要,还要派咨询公司重新做可行性研究。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具体包括:产品市场、生产规模、供应产品的最佳方案,项目单位能否执行项目,有关经济政策,项目的偿还能力,以及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企业的合同情况、管理机构、财务状况等,还有技术和设计、财务分析、经济分析等。最后写出评估报告,经贷款机构批准后,来函确认贷款项目。(4)商务谈判阶段。贷款项目经双方政府负责贷款的机构认可后,就可以由双方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按期组织由项目单位参加的商务谈判。具体按照一般商务合同条款逐项进行商定。在进口设备的技术性能、价格、交货期等方面要尽可能尊重项目单位的意见,做到联合对外。(5)银行贷款阶段。在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商务谈判的同时或稍后,由指定的国内银行做好项目转贷前期工作,即首先要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同时对签订的商务合同进行审查。省市区项目要将评审意见上报总行,总行同意后批转分行办理与外国政府贷款机构的转贷协议,随即商务合同正式生效。否则,贷款项目到此结束。(6)采购招标阶段。一般在第二阶段,即项目初步确认阶段,项目单位外贸代理公司开始与贷款国厂商接触。招标书由项目单位、外贸代理公司、招标公司共同商定和编写,经机电设备审查办审查同意后,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在招标广告指定的时间开标后,由项目单位、招标公司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报送双方贷款机构同意。(7)贷款支付阶段。贷款的支付要在有关银行开立贷款帐户。具体支付方式是:A.中外双方签订的货物和服务合同,须经双方主管当局的最后确认。B.中方须将所签合同的认可通知对方,并提交合同副本,以得到双方认可。贷方在认可合同时,有以下几项特殊要求:合同资本货物·是在贷款国制造并由贷款国出口商提供;同金额全部用贷款国货币支付,并要符合一般商业做法;安排银行担保;对从贷款国到项目建设地的运输进行合理保险。保险费用从供货商以可兑换货币提取。C.合同一经双方批准,中方即可按合同通知支付贷款,但只有当有关银行查明所提交的有关单据符合付款条件时,方可从贷款国提款付给出口商或咨询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政府贷款时,成员国需要将政府贷款项目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待批准后,才能进行有关的后序工作。
1).借用日本协力基全贷款的对外工作程序
利用日本协力基金贷款项目,既要遵循国内有关程序,又要遵循日本协力基金的贷款程序,两者互相交叉,互相衔接。日本协力基金的贷款程序和我国借用日本协力基金贷款的对外工作程序为:
(1)日本协力基金的贷款程序。此项贷款由日本外务省、大藏省、通产省和经济企划厅(简称三省一厅)共同协商决定,其中外务省是牵头单位,也是对外窗口单位(包括其驻外使馆)。其一般程序为:A.选定项目。在对借款国进行国民经济调查、项目选择调查基础上,对借款国提出的备选项目进行选定。B.准备评估。对已选定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及实施计划调查,在此基础上,正式承诺项目贷款金额。必要时,可由国际协力事业团派遣技术小组协助项目单位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C.年度贷款协议谈判、签约。D.采购。要求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E.支付。按采购的商业合同支付贷款。F.监督。要求借款国的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提交一般工程实施进度报告。G.后评价。要求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半年内提出后评价报告。
(2)借用日本协力基金贷款的对外工作程序。我国利用日本协力基金贷款采用商定贷款总额及项目的分年签约实施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配合我国的五年计划。
A.贷款备选项目的准备和对外申请。根据日本政府为我国提供政府贷款的意向及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通知有关部门和省市(区)计委提出使用日元贷款的项目,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并会商财政部后提出贷款备选项目安排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以照会形式通过日本驻华使馆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供对方研究,并附上备选项目的有关资料,同时送日本协力基金。选择贷款备选项目的原则:一是日本政府优先考虑为水利、电力、农业、交通、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和盈利较低的开发项目提供项目贷款,所以要着重在这些领域挑选。二是贷款备选项目应是已列入或国家同意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项目,以保证国内配套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三是备选项目应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经济上是可取的。
B.日方承诺。日方接到中方提供的备选项目后,日本外务省、经济企划厅、大藏省、通产省进行协商,经审查后,如认为资料不完备,可由基金在北京的办事处通知中方提供补充资料,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合要求时,可商中方以赠款资助的形式派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另作可行性调查研究,或由基金对拟建项目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日方在研究中方提供的资料后,分别派政府和基金代表团访华,对备选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考察回国后,向有关部门汇报、推荐。日本政府根据审查结果,通过外交途径,向我方作出承诺,即承诺在若干年提供的贷款总金额及项目。年度贷款金额和贷款条件将根据工程进展及日方财政状况,通过谈判确定。
C.年度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署。一批贷款及项目承诺后,即进入年度实施阶段,年度贷款谈判和签订年度贷款协议大致分为:①年度签约项目准备。由国家计委提出年度签约项目计划,下达财政部和各有关部门、地方。②谈判材料的准备。项目实施部门(用款单位)准备年度贷款谈判资料,包括项目设计进度、工程进度、资金安排、材料安排、拟申请的年度所需贷款金额、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等,并将此报送财政部。③年度贷款申请。财政部汇总各实施部门材料后,照会日本驻华使馆,提出年度贷款申请。④日方来华考察。日本外务省收到中方年度贷款申请后,分别派政府代表团和基金代表团相继访华,进行谈判与考察,确定年度贷款项目及金额。然后协力基金派调查组进行详细调查,确定具体采购清单、贷款金额及实施计划。⑤年度贷款协议谈判。由财政部组织国家计委及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参加的谈判小组与日本协力基金就年度贷款协议文本(草本)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时间安排进行商谈,贷款额度商定后,各实施部门将基金同意的采购清单一式五份送财政部及贷款国。⑤政府换文。一般由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和财政部有关人员与日本驻华大使签署,会谈纪要由财政部司长和日本驻华使馆公使或参赞签署。①签署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签署前,中方需履行一些必要的法律手续,如提交法律意见书、授权证书和签字样本等。贷款协议签订后,基金印送贷款协议生效书,随之生效。③签署国内转贷协议。财政部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日本政府贷款的国内转贷业务,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国内转贷协议。
D.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采购必须使用工程项目投资中的“外币部分”。当地材料、管理费、人工费、各种手续费、国内运杂费等列在内市项下,不作为贷款对象。需要招标或直接采购,在合格资源国采购的材料、设备列在外币项下,作为贷款对象。国际竞争招标采购方式的步骤是:①合理确定采购包,编制招标文件(即标书)。采购包大小的确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衡量在经济和技术上对我国是否有利,并且足以吸引国际范围的合格投标商,以尽可能形成广泛的竞争为前提。一个项目可以为一个包,也可以分若干个包。标书在出售前,项目单位要送机电设备进出口审查部门同意,并送日本协力基金审核同意。②登报、出售标书。由外贸公司负责在国内具有主要发行量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对技术要求高的大型或复杂工程,要事先进行资格审查。③开标。④评标。⑤协力基金审核批准,签定商务合同。 非国际竞争招标采购方式:当有如下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非国际竞争招标。当借款人有正当理由,希望达到设备的合理标准化或所需部件与现有设备的可配套性,并希望保持现有合同所提供服务的连续性,该合同应是根据基金所能接受的程序签订的,合格供货商与承包人的数目有限;采购金额大小(一般低于5亿日元),外商明显不感兴趣,或管理负担太重,使国际竞争招标失去了优越性时。具体有几种形式:有限国际招标;国际采购和直接采购。
E.贷款的支付程序。主要有指示付款程序;调整付款程序;直接支付程序。支付一般采用指示付款程序及调整程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直接付款程序。
2).借用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工作程序。A.国家财政部作为我国利用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单位,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备选项目,与对方商谈贷款合作项目,双方同意的项目列入贷款备忘录。B.在总备忘录原则规定下,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签约计划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签署年度贷款协议。C.中国银行对使用贷款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D.中国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国内转贷协议。E.项目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根据日本输出入银行的采购指南与国内外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签订商务合同。F.商务合伺经输出入银行审查通过后,开始执行。
3).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程序。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程序根据贷款国另(有所不同,但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步:(1)窗口部门对外接触。首先由贷款国有关机构向我对外窗口部门的财政部提出贷款意向,财政部将贷款国的贷款意向及要求告国家计委。(2)确定备选项目方案。国家计委根据贷款条件、贷款国特点以及各地方、部门上报的项目,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地区政策、项目建设条件及贷款偿还能力等选择备选项目,并下达备选项目安排方案。(3)窗口部门对外谈判。对外窗口部门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备选项目方案对外提出,并进行谈判,对方承诺贷款和项目,双方签署贷款备忘录或贷款协议。(4)项目审批。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限额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省市(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上报国家财政部(5)国际招标。国内承担对外采购任务的外贸公司,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及贷款国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技术和商务谈判或国际招标,并签定商务合同。(6)办理转贷手续。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根据政府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与对方签订金融协议,并办理国内转贷手续。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确定的原则,今后外国政府贷款一般要经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下转贷;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一般要经过中国银行转贷。(7)项目实施。商务合同生效,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按现行规定,列入备选的项目一般要求具有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对外签约。在对外工作中如项目有重大变化要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定。此外,在项目签订商务合同前,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设备审查手续。
2.项目前朝工作的审批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的程序是:
1)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程序中的第一步,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即项目立项后,有关单位据此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外开展一般性的技术考察工作,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除了一般的要求外,针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特点需要增加内容;投资总额初步估算以及建设资金来源和主要筹资方案,说明利用国外贷款的金额、国别和依据,以及大致使用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包括效益、风险分析、投资回收、贷款偿还的测算,以及外汇平衡和国外贷款偿还方式等。项目建议书由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行业、地区、城市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装备政策以及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经预测、分析,基本掌握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后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院、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大中型和限额(借用国外贷款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由各盟市、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查,然后上报国家计委最后审批。需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国务院。中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各盟市。部门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并转报国家财政部审批列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盟市、部门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后,上报国家经贸委最终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委。需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委后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的小型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各盟市、部门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立项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委。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可行进行研究论证的一种科学方法。目的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方面进行深入、科学的技术经济论证,经多方案比较,确定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是否可行,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保证项目投产后取得尽可能好的经济效益。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除包括可行性研究的一般内容外,还包括投资估算和国外贷款、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方案,生产性流动资金估算和措施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包括运用动态分析法和敏感性分析法,从不同角度对项目进行财务、经济等可行性分析,计算出不同的投资利税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经济指标);贷款偿还(包括外汇平衡情况,有关部门对国外贷款偿还的安排意见和偿还方式等)。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附上如下文件:征地和外部协作条件的意向性协议;国内配套资金筹措落实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在大量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技术设备的项目,为摸清国外技术水平和商务情况,可派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精干的考察小组出国进行技术考察和初步商务询价,或邀请有关国外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对技术复杂、国内尚无建设经验的工程,必要时可招聘委托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聘请国外专家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送审前,有关部门。地方要组织有关企业设计、科研机构、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和预审,并写出预审报告。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虽然在编制方法上与内资项目大体相同,但由于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某些方面要比内资项目要求更高、更深。因此,编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由于外国政府贷款除日本、科威特外,都必须购买贷款国的技术设备。因此,利用这些国家政府贷款的项目必须充分调查贷款国的技术水平和供货能力是否能满足项目的要求,这是确定是否利用该国政府贷款的前提。二是在编制贷款使用方案时,不仅要列出利用贷款采购的设备、材料清单,而且其深度应满足国内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对外采购的要求,努力达到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外贷款目标,即该由内资解决的应尽可能用内资解决,国外贷款应尽可能地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三是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内容需进一步深化,一般要包括项目的国外贷款偿还能力、外汇平衡情况,以及明确贷款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要充分考虑国外贷款的利率、汇率等各种风险,尤其是汇率风险。
3.贷款方案审批及确定备选项目程序
审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方案是国家加强对贷款使用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深化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适应对外工作的需要,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口机电设备审查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计委需单独审批利用外资方案。一是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出利用国外贷款,而且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等主要建设内容与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重大变化的项目;二是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虽己包括利用国外贷款内容,但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的内容和深度均满足不了对外工作的需要和机电设备审查要求的项目可研,如未列出主要设备。
材料采购清单等;三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贷款采购内容有较大调整的,项目单位要补报利用外资方案;四是按审批权限由各地方或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1. 用外国政府贷款方案的编制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①项目概况,包括建设规模、配套条件及项目批准情况、组织实施机构等。②项目总投资,包括利用国外贷款金额,国别及国内配套资金的来源,出资单位的书面证明。③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包括贷款采购内容,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数量规格等;④建设工期和实施计划,包括建设计划、投资安排计划、贷款采购计划等。⑤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③贷款偿还,包括外汇平衡情况、贷款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以及有关部门的贷款偿还的安排意见(包括建设期利息的偿还)。①国外贷款落实情况。③利用国外贷款竞争性项目,适应比较各竞争者提供的贷款条件,设备价格以及设备的技术水平等。③结论和建议。此外,利用外资方案还应附上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利用外资方案的深度要满足对外采购的要求,估算的贷款额与实际相差不超过+1O%。 在编制利用外资方案时,重点应放在贷款使用方案和经济效益分析、贷款偿还能力测算及偿还责任的落实上。估算的利用国外贷款金额应包括物价上涨因素和不可预见费;在经济效益分析时要特别考虑贷款的汇率、利率风险。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方案的审批。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地区、部门按照要求,送自治区计委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需要时,国家计委在审批前可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
2)备选项目的选择、确定权限和程序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要经两国政府协商确定,对中方提出的项目,对方根据其贷款政策和要求,有一定的选择权,不一定都能选上。因此,通常国内要先提出贷款备选项目
(1)贷款备选项目的确定权限和程序。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备选项目统一由国家计委负责,经综合平衡后确定下达,或由国家计委提出备选项目安排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大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计委汇总上报国家计委选定。贷款金额小于500万美元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报送国家财政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财政部根据各地方和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贷款申请,经初选后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并审定。
根据以往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便于操作,需明确以下几点:一是贷款备选项目是国内有关部门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贷款国审查、选择项目的基础。各对外窗口部门。银行及外贸公司必须按国家计委下达的备选项目对外开展工作,未经国家计委同意列入备选项目的,不得对外提出。二是国家计委下达的备选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国内原因出现变更(如更换贷款渠道)或撤销(如推迟建设)的情况,需由自治区计委按程序报经国家计委同意。若在对外工作中,需对备选项目进行调整(如更换项目或补充备选项目),由国家计委协商窗口部门统一办理。三是原按限下(小于500万美元)办理的项民在对外工作中变为限上(超过500万美元)项目,需由各地方或部门按程序报经国家计委同意后方可对外签约。四是由若干个子项目组成的打捆项目,对外作为一个项目提出的,其贷款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须按限上项目办理。
(2)贷款备选项目选择确定的原则。外国政府贷款往往是分批向我国提供,有的国家是一年一定,有的国家是几年一定。因此,备选项目是根据各国政府贷款提供情况分批选择下达的。在确定备选项目时一般遵照以下原则:A.项目要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一般要求项目已批准立项。B.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优先发展产业的项目和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C.项目配套资金及主要建设条件能够落实,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D.贷款偿还责任要落实。E.各地方。部门已有的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和债务状况,以及贷款偿还信誉好。F.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同等优先政策。G.结合贷款特点和要求,尽可能符合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限制采购的贷款还要考虑贷款国的技术水平和偿贷能力。
4.内蒙古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情况和发展
1)基本情况
内蒙古从1985年开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从第一个项目海拉尔马铃薯粉厂利用荷兰等国政府贷款开始,到1996年,已从西班牙、芬兰、以色列、比利时、法国、英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丹麦、瑞典、澳大利亚等13个国家获得了政府贷款。1985~1996年底,利用夕)国政府贷款累计签约额达32940.9万美元,占同期内蒙古利用国夕)贷款签约总额的38%。其中,日本海夕)协力基金贷款17331.9万美元,西班牙政府贷款3s0s.0万美元,法国政府贷款4742.7万美元,其他夕)国政府贷款7361.3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达到29840.5万美元,占同期利用夕)国政府贷款签约额的90.6%。日元贷款是内蒙古利用夕)国政府贷款的主要来源,占签约总额的53.6%。内蒙古利用的各主要贷款国家贷款金额见下表。
国别 签约额(万美元) 使用额(万美元) 签约额比例(%)
日本 1.9 16645.9 53.6
法国 4742.7 3873.0 14.4
西班牙 350 5.0 2762.6
芬兰 809.0 808.4 2.5
以色列 575.1 546.4 1.7
比利时 800 407 2.4
荷兰 800 800 2.4
意大利 679.3 690.3 2.1
加拿大 2174 210.3 6.6
丹麦 784.9 784.9 2.4
澳大利亚 228 228 0.7
瑞典 191 191 0.6
合计 32940.9 29840.5 100
内蒙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开发优势资源。其中,交通通信项目占14.0%,原材料项目占61.2%,其余为农牧业、机电轻纺、能源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详见下表),投向基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内蒙古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外国政府贷款投向构成表
贷款领域 实际使用额(万美元) 比例(%)
农牧业 22.8 0.8
能源 2257.9 7.6
交通通信 4176.4 14.0
原材料 18267.6 61.2
机电轻纺 3515.5 11.7
城建及社会发展 1395.1 4.7
合计 19840.5 100
截至1996年底,内蒙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21个(含基建和技改项目),占同期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总数的35%。这些项目的建成投产,显著改善了内蒙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潜在的优势资源得以开发利用。特别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程控电话网的建设,使原本十分落后的内蒙古通讯业跳跃式地达到比较先进的水平。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和海外协力基金贷款及意大利政府贷款对内蒙古骨干纺织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使内蒙古骨干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跟上世界先进水平步伐,进一步增强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此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还有效地促进了内蒙古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2)发展趋势和任务
目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并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同时,我国国际收支良好,外汇储备名列前茅,对外偿债信誉良好,贷款国政府愿意同我国进一步发展经贸合作关系,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前景总体上是好的,这些都为内蒙古继续吸引外国政府贷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来源国日本,今后的对外援助ODA总额将减少10%以上,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规模。为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在今后若干年内将继续保持利用外资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并保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适度规模。国家将逐步对中西部地区利用国外优惠性贷款实行倾斜政策,加强对中西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及开发项目的投资力度。国家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及国内配套资金和外汇平衡等方面给予了充分支持。国家的政策倾斜,将有利于扩大内蒙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模。总之,内蒙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既有有利的条件,也有不利的因素。今后若干年,内蒙古将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环保产业为重点,加大城市供水、环境污染治理、程控电话及管网建设、文教卫生、交通、能源、建材、化工、农业综合开发、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0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九五”期间,内蒙古争取国家在安排日本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其他外国政府贷款等方面对内蒙古给以更多的关注。内蒙古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任务,依然是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地努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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