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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更新时间:2006/3/28  ]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实施在即,我行将对过去的《融资租赁合同》作相应的修 改,请问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某银行总行 路先生 

  路先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 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 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物 

  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 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 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 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 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 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 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租金 

  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 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 

  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 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期限 

  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 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 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 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确实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条件一般应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 、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处 理合同争议。 

  当事人如无管辖协议,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赁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辖。 

  7.其他费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有其他协 议的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租 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上述专业法律问题,为避免合同条款不完善而 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作为出租人,金融机构最好请一家专业律师事务 所协助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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