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喜(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这个问题提也是我们在制定《办法》时讨论的问题。如果你有一定的法律背景的话,你会清楚“法人”制度。集团公司与它的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你说的情况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一个用户对某一企业的明确同意并不意味着他对这个企业的下属公司或者合作伙伴的同意。也就是说,这个企业的下属公司和合作伙伴不能因为用户向该企业的确认而直接向其发送商业性的电子邮件。
钟志红(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网络信息安全处处长):我理解刚才李处长说的是,您和用户有了一个协议,同意接受您这个公司发送的这些信息,但是并不意味着您的下属公司或者合作伙伴都可以向这个邮箱发送信息。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您只要和用户签订了这个协议,或者用户同意从您那儿接受广告,您就可以替下属公司、合作伙伴发送他们的广告信息,当然还要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标识“广告”或“AD”字样等规定。
裴宇鹏(网易公司邮件业务总监):我补充一点,我觉得就是说在实际的流程中,这个办法出来之后,主动权还是在用户手里,不行你可以退订,比如说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你最坏的结果就是说你注册用户被删掉,你不在他那儿买东西了。起码你可以不收到他的电子邮件了。因为我讲它这个里面就是厂商和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我的约定就是说如果你用的我邮箱的话,或者你来我的网上买东西的话,用我这个服务我就会给你发这个东西,不接受的话我就终止了,我觉得这个法律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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