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不得泄露用户注册信息
根据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四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规定还提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等,并且“应当具有至少60天记录备份的功能”,一旦有人利用网络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别想逃脱警方的打击。
阻击匿名“垃圾邮件”网站有责
《规定》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这意味着,对于阻击这些伪造的、匿名的“垃圾邮件”,网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据悉,2005年,我省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已行政处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服务单位189家,关闭违法违规网站187个。
据悉,我省互联网上网用户数已达600多万,网站3万多个,网吧800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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