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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通信,网站不得“偷窥”


[  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06/3/25  ]    

  2006年03月25日 星期六今日共20版 第4055期总编辑:刘为民广告价目表栏目导航要闻 国际国内 巴蜀成都 文娱体育证券健康博客心事特稿 家居家园印象今日版面01 02 03 04 0506 07 08 09您的位置:华西都市报>要闻(01版)网民通信 网站不得“偷窥”

  本报讯(巫泌记者刘诚实习生鼎哲)统计数据表明,四川省互联网上网用户数已达600余万,网吧有8000余家。昨日,省公安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联合召开《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贯彻工作会,要求全省门户网站、网络运营商、服务器提供商尽快落实技术措施,作好互联网的安全防范工作。

  3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要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据了解,去年,全省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共删除网上有害信息273条、行政处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服务单位189家、关闭违法违规网站18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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