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式操作到底是否属套期保值交易,是界定套期保值的一个关键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是弄清交割式操作的真正原因。
1 .交割式操作受青睐的原因是这种方式不会面临基差风险,而平仓式操作要面临基差风险。我们可从分析两种操作方式的差异的角度入手。从经济效益方面看,在空头套期保值条件下,期货价格变化幅度大于现货价格变化幅度时,空头套期保值者会倾向于平仓式操作;当期货价格变化幅度小于现货价格变化幅度时,空头套期保值者会倾向于交割式操作,但因为平仓比较简单,交割则比较麻烦,所以交割收益要大于平仓收益一定幅度,能足以弥补套期保值者放弃简便的平仓而采取麻烦的交割的代价。
相反,在多头套期保值情况下会有相反的结果。
更进一步探究期现价格变化幅度不一致的原因, 是由于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脱节,仅从期货市场而言,是期货价格没有较好地反映交易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是市场不成熟的表现。在不成熟的市场上,套期保值者为了扩大利润或减少损失,往往在交割或平仓之间进行选择。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套期保值者往往舍弃平仓,转而采取较复杂的交割。但交割式操作要面临许多交割风险,这类风险不一定比基差风险小,特别是目前情况下,这类风险往往很大,甚至无穷大。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套期保值中出现较多的交割式操作是我国期货市场不成熟的表现。
2 .除经济效果之外,交割式与平仓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实现销售(或购进)与否。交割能顺利地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销售,具体包括叁方面内容:依次为能销售出去,能按既定的价格销售,并能及时回收销售款,这方面期货市场较现货市场有较大的 优点。当现货市场不能满足套期保值者的上述要求时,套期保值者为实现销售的目的也会优先选择交割而不选择平仓,即使交割收益小于平仓收益,套期保值者也会如此。
此时套期保值者以实现销售为最大目标,而不考虑经济方面的得失。目前一些期货品种(如小麦)现货市场低迷,供给严重大于需求,这些会促使套期保值者选择交割,而不选择平仓。
从以上两点可以得出结论,交割式操作应是特殊市场条件下的特殊形式,它并不构成套期保值的主流,相反,平仓式操作应是套期保值的一般理论形式。
因为:
1平仓式操作是一种最简便(在代理商处下一指令即可)、最快捷(成交很快)、最经济(费用低廉)的形式;
2就套期保值的目的而言,套期保值是为了回避现货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从而保证现货生产经营的正常利润,而平仓式操作即能满足上述要求;
3在成熟的市场上,交割式与平仓式的结果是一致的。
有了以上统一认识,我们对套期保值的有些看法应当转变,尤其是不能把交割率视为衡量套期保值业务和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发挥优劣的评价标准。交割率不是越高越好,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交割率100 %应是期货市场的最理想状态,但这时的期货市场也就变成批发市场了。
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交割式操作也有以下好处:
(1)它不会影响套期保值的本质;
(2)可以为套期保值者提供除平仓以外的另一种选择,使套期保值的操作更加灵活,提高套期保值的效果,增加套期保值的吸引力;
(3)能沟通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联系,增加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基于以上考虑,在如何看待交割的问题上,我主张既不鼓励,又不限制(这样没有理由),但应有清楚的认识。一方面应注重建设市场,创造期现基差趋于零值的市场环境,真正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导套期保值者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套期保值。
最后,我主张将交割式操作与套期保值的界定问题分开,即在界定套期保值时不附加应平仓还是交割的衡量标准。之所以这样考虑,除上述各条原因外,还有以下因素:
1目前我国交割式操作的情况比较普遍,表明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市场,能被广大套期保值者所接受;
2在当前的情况下,还难以在短时间内统一认识和标准,不如暂时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将理论上的争议与实践上的推行相分离,让不断发展着的市场去证明孰对孰错。
我们认为当前界定套期保值时应主要采取一个衡量标准,即入市动机。默认套期保值可以交割了结以后,套期保值与现货期货套做在形式上就类同,但二者的动机是完全不同的。套期保值的动机是回避现货生产经营的风险,即套期保值者现货市场立场在先,为回避其风险而在期货市场采取立场;现货期货套做是为了获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差价利润,套利者通过对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观察,觉得有套利空间存在,转而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采取行动。
以入市动机为标准来界定套期保值,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套期保值者在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时应提供相关现货市场的证明,同时附加其他一些相关条件。具体设想如下:
1套期保值者在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时,应签署一份套期保值的证明文件。这份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证明在其账户下进行的期货交易是真实的套期保值交易;2证明在其账户下保持的头寸是真实的套期保值头寸;3提供一份真实而准确的拥有或期望拥有、销售或期望销售的现货商品清单;4为保证套期保值客户提供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应赋予其代理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5相关机构要制定颁布对提供虚假套期保值证明的处罚规定。
2对套期保值品 范围作出限制,即套期保值者只可以对与自己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品种进行保值。
3对套期保值头寸数量作出限制,应以不超过现货商品规模为限。以上两点新近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作了明文规定。
4因为动态套期保值的实行,规定套期保值头寸只能实行一次性操作即只能开一次仓,平一次仓(或交割)有点保守,但不能如投机头寸那样同等对待,现实可行的方法是限制套期保值的进出市场次数(如3 次),但对平仓的时间不作特别要求,并制定相关措施落到实处。这一措施对划清套期保值与投机的界限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不会限制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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