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不具有投资加盟资格
近年来,安利、雅芳、特百惠这些特许经营商品已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2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当事人、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外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他方面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办法》还规定,特许人应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为防范类似“李鬼”加盟等商业欺诈,《办法》对加盟者提高了门槛,“自然人”不具有投资加盟的资格,如果个人想加盟,必须成立公司或机构。
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指出,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除专卖商品等必须由特许人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特许人在宣传、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同意,不得披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违者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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