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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行业研究
小径原木国家标准
[ 中国木业国际网 更新时间:200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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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1716-1999 小 径 原 木 代替GB/T 11716-1989 Logs of small diame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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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径原木的树种、用途、尺寸、缺陷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木材生产、流通领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为现行标准。 GB/T 144-1995 原木检验 GB/T 155-1995 原木缺陷 GB/T 4814-1984 原木材积表
3 要求
3.1 树种
所有针、阔叶树种。
3.2 用途
农业、轻工业、手工业木制品及民需其他用料。
3.3 尺寸、进级及公差
3.3.1 检尺长:2∽6m,按0.2 m进级,长级公差允许+6/-2cm。 3.3.2 检尺径:东北、内蒙古地区6∽16cm;其他地区4∽12cm;直径自12cm以上按2cm进级,不足12 cm按1 cm进级,不足1 cm舍去。
4 缺陷限度
表1 缺陷限度
缺陷名称 |
检量方法 |
限度 |
漏节 |
全材长范围内 |
1 |
边材腐朽 |
厚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 |
10% |
心材腐朽 |
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 |
小头 |
不许有 |
大头 |
4% |
虫眼 |
任意材长1m范围内个数 |
10 |
弯曲 |
最大拱高不得超过弯曲内曲水平长 |
6% |
注:
1 表内未列缺陷不计; 2 用于造纸的小径原木,除弯曲、虫眼不予限制外,其他缺陷按本表执行。
5 检验方法及材积计量
5.1 尺寸检验与材质评定按GB/T144有关规定执行。 5.2 材积计量按GB4814规定执行,见附表A(提示的附录)。
附加说明:
本次《小径原木》标准的修订,主要对照现行木材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适用范围、检尺径进级和材质要求加严等方面加以修订,其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扩大为全国木材生产、流通领域;
――直径12cm以下的小径级原木,检尺径按1cm进级,自12cm以上仍按2cm进级,避免与现行其他原木标准检尺径进级之间的差别;
――检尺径东北、内蒙古仍按原规定6∽16cm,其他地区改为4∽12 cm;
――缺陷允许限度,对心材腐朽加严为小头不许有,大头心材腐朽从原规定的心材腐朽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的9%,加严为4%。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11716-1989。 本标准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木材检验技术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大家、林在知、陈新华、邱胜春。 本标准委托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1-25批准 1999-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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