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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  法律教育网    更新时间:2006/3/17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6号】
颁布日期:2006-1-26
执行日期:200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序号

海关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适用出口退税率

1

7601101000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5%及以上的未锻轧铝

取消退税

2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铝

3

7901119000

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但含锌量<99.995%)

5%

4

271290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石蜡

5%

5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毒杀酚

5%

6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7

2925200020

杀虫脒

8

2924199011

久效磷、磷胺

9

2903590020

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0

293100003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汞

11

2842900011

砷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砷酸氢汞)

12

2842900012

氯化铵汞、氯化钾汞、碘化钾汞

13

285100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14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焦硫酸汞

5%
 

15

2834299010

硝酸汞、硝酸亚汞

16

2833299010

硫酸汞、硫酸亚汞

17

282739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18

2827600010

碘化汞、碘化亚汞

19

293100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20

2838000010

硫氰酸汞

21

2827590010

溴化汞、溴化亚汞

22

2825909010

氧化汞、氧化亚汞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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