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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跨国并购威胁何在?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6/3/15  ]    ★★★

    【摘要】 有前车之鉴,有切肤之痛,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并建立相应的跨国并购审批机构。对于引进外资的态度应当是为我所用,互利双赢而不是“引狼入室”,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在扩大开放中重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专访时强调了新时期引进外资战略问题,垄断性跨国并购威胁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从1979年至2005年底,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6224亿美元。但是,外商投资方式的变化以及跨国并购的增多也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隐忧,甚至威胁到了中国的经济安全。

    财富“所有”比财富“所在”更重要

    由于跨国并购企业的利润巨大,但同时又有大量的利润汇出,在中国很多地方GDP与GNP差距甚大。GDP讲的是财富的“所在”,而GNP讲的是财富的“所有”。对于中国这样的东道国来说,财富的“所有”更重要。一个城市可以仅仅追求GDP,一个省区可以仅仅追求GDP,但是一个大国却不能仅仅追求GDP.如果外资控制了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那么追求庞大的GDP又有何用?这样的国家没有自己的工业体系,没有自己的制造能力,完全依附于跨国公司的母国,当然也就无法应对未来国家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就彻底失去了国家竞争优势。国家与城市不同,大国与小国不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财富的“所在”面临着民族国家的“藩篱”,因而财富的“所有”对于东道国来说更重要。

    如果大量利润和社会财富的控制权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尽管GDP总量很大,对于我国广大人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得不到实惠,并可能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拉美一些国家的惨痛教训很可能也会发生在我们身上。

    跨国并购的关键在于垄断利润的获得

     任何并购,如果没有获得垄断利润都没有意义。垄断性跨国并购的要害在于通过对产业链条的整合,实现控股,甚至绝对控股。这样一来,控股方就获得了整个产业链条的绝大部分收益。而另一方仅仅获得整个收益的一小部分,甚至处于依附状态,受制于人。如果又无法掌握核心技术或者参与高层管理,获得小部分收益的一方仅仅是一个为跨国公司打工的打工仔而已。

     对于整个产业链条来说,利润大小很关键,只有获得持续不断的利润才能证明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对于东道国来说,利润在股份公司中各方的分配最重要。如果垄断利润都被跨国公司拿走,那就意味着东道国的引资计划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东道国鼓励外资的进入,一是利用跨国公司的资金优势,二是利用他们的管理和技术。通过学习他们的管理和技术,取得技术和管理上的突破,发展本土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并获得相对垄断的利润。所以,如果仅仅徘徊在“国际分工陷阱”当中,赚取一点可怜的加工费,本土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仍然依附于跨国公司,那么这就与吸引外资的初衷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跨国公司已在我国不少行业处于绝对垄断地位

     没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就不可能有垄断利润,本土企业就不可能与跨国公司站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而核心技术和品牌正是跨国公司获得垄断利润的来源,是不可能扩散和转让的。所谓“以市场换技术”根本就是天方夜谭,市场只能换来一般性的技术,那些真正保证跨国公司获得垄断利润的技术是不会被转让的。正如李德水委员说的那样,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和高附加值就可能完全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甚至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我国企业特别是一大批骨干企业也将不复存在。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米其林以及旗下品牌在各自细分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此外,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在我国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已占据我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

     他山之石

     《孟子·告子下》有云,“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居安思危”,认真考量跨国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乃是决策者们的当务之急。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跨国收购都有详尽和严格的规定。如德国的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国同样对跨国并购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且,中国企业进行跨国收购的时候还曾经履遭责难。

     有前车之鉴,有切肤之痛,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并建立相应的跨国并购审批机构。对于引进外资的态度应当是为我所用,互利双赢而不是“引狼入室”,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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