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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不陪不能隐瞒病情


[  北京现代商报    更新时间:2006/3/14  ]    

    案例回放

    李先生今年2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3月5日因肺炎接受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绝理赔。他觉得很奇怪:保险的生效日明明是2月10日,3月5日住院,保险公司为何因“观察期”而拒赔呢?   

  专家解析

    对于多数人投保人来说,买保险其实买的就是一个理赔速度,在最需要钱的时候有这份保险来“救命”。而“观察期”似乎成了理赔速度的一个很大障碍。

    一般说来,“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寿险中的观察期,通常是指因疾病引起的死亡是否理赔的问题。)

    “观察期”是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任何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产品都有规定,只是时间不一样。一般说来,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在2003年出现“非典”疫情的时候,相关保险的观察期曾经缩短到10天。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设“观察期”呢?因为疾病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某一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在投保之后。在设立“观察期”之后,保险公司进行判断就方便了,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发生时间。

    所以,“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增加的一个拒理赔借口,而是为了能够更大程度上保护更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有少数人喜欢在身体健康时拒绝保险,当身体出现一点问题时,赶快找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不分情况进行理赔,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是对未知风险的分散,保险公司对已知风险是不承保的。“观察期”的设立,从源头上可防范某些道德风险的发生。

    投保建议

    投保人在选择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要慎重,投保时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避免盲目投保。在投保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现自己的健康状况出现问题,要如实告之保险公司,不能隐瞒病情;否则,一旦在“观察期”内出险,被保险人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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