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会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演说;举办展览等,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认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举办消费者教育讲座。
我国自1987年始,每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权利,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重视保护消费者权利;促进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经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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