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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作者:     转贴自:中国消费者协会    点击数:10698


    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会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演说;举办展览等,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认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举办消费者教育讲座。
    
    我国自1987年始,每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权利,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重视保护消费者权利;促进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经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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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机构

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机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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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能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能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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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三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A)。

  第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国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有关新闻媒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推举的理事组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⑸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国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职能:

  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第八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⑶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

  ⑷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⑴执行理事会决议;

  ⑵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⑶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⑷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

  ⑸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⑹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⑺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⑷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专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⑵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⑷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⑶提名协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⑷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⑸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要加强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技术委员会。

  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⑴政府资助;

  ⑵社会捐赠;

  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⑷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 止 程 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对资产进行清理审核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1年11月16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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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之歌

    以下为315之歌歌词

  当你需要的时候

  演唱:闫维文

  作词:瞿琮

  作曲:孟庆云

  ◆当你需要的时候,

  我们在你身后;

  当你独自的时候,

  我们伴你左右。

  当你快乐的时候,

  我们一同牵手,

  当你烦恼的时候,

  我们为你奔走分忧。

  啊,知心的亲人啊,

  我们是你最真诚的朋友,

  真诚的朋友;

  啊,知心的亲人啊,

  就像那阳光带给你力量,

  就像春风带给你温柔。

  ◆ 当你需要的时候,

  我们在你身后;

  当你独自的时候,

  我们伴你左右。

  当你快乐的时候,

  我们一同牵手,

  当你烦恼的时候,

  我们为你奔走分忧。

  啊,知心的亲人啊,

  我们是你最真诚的朋友,

  真诚的朋友;

  啊,知心的亲人啊,

  就像那群山挽起了臂膀,就像溪水汇成了洪流,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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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标志简介

315标志简介

315标志

  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并有效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并许可优质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志。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过认真研究、策划并组织实施的一项公益性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工作。此项工作对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各项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的和意义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许可使用《3·15标志》的形式,开展对被许可使用标志企业及其产品的日常监督,是新形势下拓展消协职能、提升维权水平的一项新举措。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首项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商品越来越丰富,新型服务不断涌现,商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迫切需要指导选择。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3·15标志》作为认证标志,在优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从而使消费者通过统一而便于识别的标志,正确选择商品或服务。使该标志能像国外、境外的同类组织推出的标志,如美国的《好家庭》、香港的《金帆船》一样,被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认可。

  3、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入贯彻,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消费领域的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没有考虑其特殊性,一旦调解未果,这些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便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如到法院起诉,一是法院因其小不愿受理,二是消费者因程序太复杂,且诉讼成本太高而不愿选择;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现行法律的商事仲裁性质也无法实现。为此,借鉴境外消费者组织的成功经验,即通过协议的形式,让使用《3·15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承诺,一旦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协商不成将无条件接受消费者组织的调解意见。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消费者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隐患、新问题。采取许可优质商品或服务使用《3·15标志》的方式,主动引导各行业内的名优企业自觉接受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将起到行业示范作用,有利于倡导行业诚信,提升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水平,最终使广大消费者受益。

  二、《3·15标志》及其功能

  《3·15标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该标志所有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该标志为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

  该图形作为消费者协会会徽时,加注某某消费者协会字样,代表消费者协会组织;只展示会徽图形时,即作为《3·15标志》,她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也是优秀企业及其优质产品承诺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意见的消费信誉标志。这样确定的寓意和益处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权威性;2、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3、体现了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4、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为企业界所接受。

  经过四年多来的尝试和探索,我们界定《3·15标志》具有以下功能:1、社会监督功能,即发挥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对消费热点尤其是新产品、新领域进行日常有效监督,扶植优质商品和服务,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2、消费维权功能,即使用《3·15标志》的企业,必须事先公开做出承诺,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他渠道不能及时解决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处理意见,从而保证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3、信誉证明功能,由于被许可使用《3·15标志》者都是业内的排头兵或是骨干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优良,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验证和日常监督检测,其品质值得广大消费者信赖。4、消费引导功能,即通过《3·15标志》这样亲切贴近普通消费者而又统一、便于识别的标志,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帮助做+出正确消费选择,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健康、安全消费。

  三、许可使用《3·15标志》企业的条件

  1、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愿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贡献力量。

  2、在同行业中,商品、服务质量上乘,品牌信誉优秀,具有领先地位;为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生产水平较高,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坚持公平、正当的生产经营。近三年抽检全部合格,商品或服务无批次质量问题或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服务行业优先考虑经营范围跨地区的名优企业。

  3、承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能积极妥善地解决争议,尽量做到解决争议不出企业,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投诉率低。当与消费者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且不能与消费者直接和解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使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依法、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4、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三包”规定或有关的服务规定,该规定要有高于国家和行业“三包”规定或有关服务规定水平的内容。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要有较完善的维修服务网点,在修、换、退方面有切实方便消费者的措施和保证。在服务行业方面,要有切实可行保证消费者权利的制度和措施。

  5、企业同时同意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强对其产品和服务的日常监督,开展对《3·15标志》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检测。即在事前不告知企业的前提下,由中消协的工作人员模拟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市场上购买企业的产品样品(含同一批次的备用样品),委托权威检测部门对其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对服务型企业则对其服务状况开展消费受众调查,检测结果和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以此来加强对被许可使用《3·15标志》的产品和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审批程序

  参加企业必须符合使用《3·15标志》规定的各项条件,自愿申请,中国消费者协会直接审定确认,并与被许可企业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同时颁发“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商品(或服务)”铜牌和证书,许可企业将《3·15标志》图形用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场所)。具体方法如下:

  1、申报:符合本文件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咨询申请使用《3·15标志》的有关事宜,在提交企业及产品、服务的有关简介后,领取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按本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填写好,送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初审。

  2、初审:中消协消费指导部负责对申报企业及商品或服务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中根据承诺情况、投诉情况、消费者的反映、市场销售情况、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等,客观、公正地签署初审意见,并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意见。完成初审报告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经初审签署意见后的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协会主管领导。

  3、审定:根据报送的初审意见,再广泛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最后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五、标志的使用

  1、授权使用:《3·15标志》的使用须经中国消费者协会书面同意,依法签署协议。获得标志使用权后,企业应在半年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为:在商品及包装、使用说明书、介绍及销售活动及服务行业的服务场所、宣传品、广告中使用,或者双方商定的其它使用形式。所有的使用形式原则上必须标注许可年度,该年度应与经批准许可使用该标志协议书上的期限相同。超过许可使用年度不得再使用。企业因产品特点需要特殊的标注形式,由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加强管理。

  2、范围:该标志的使用,仅以协议书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凡需扩大使用范围的,须再行申报,经许可后方准实施。未经批准扩大使用范围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取消该企业使用《3·15标志》的权利,并予公告。

  3、有效期:经审定许可使用《3·15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其有效期为两年。活动实行滚动制,即不论何时被审定批准的,其有效期从审定批准之日起顺延两年不变。年度的标注方法是,在标志的正下方标注,标注时加月份,如2004年7月份审定许可的,按有效期两年计,即标为“2004.7—2006.7”。

  4、防伪:为确保该标志在使用过程中的统一性、真实性、权威性,避免被假冒或与其它标志相混淆,中国消费者协会拟对需要防伪的产品在使用该标志时进行防伪保护,由中消协授权的防伪公司负责标志的防伪设计、制作,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5、监督:经审定允许使用《3·15标志》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公告,动员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为加强宣传力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按照《3·15标志》宣传推广整体方案,每年不定期在全国各大报刊、广播电视传媒进行公益性宣传。同时,中国消费协会将联合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企业履行相关标准及承诺条款的情况,凡发现有违背上述条款内容并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立即终止该企业使用《3·15标志》资格,并予公告。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建立企业商品或服务使用《3·15标志》管理档案,以加强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为便于管理,许可使用《3·15标志》实行统一编号,按企业申报及审定时间先后顺序编号,该序号不具有其它意义。

  六、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填写“使用《3·15标志》申报审批表”(可复印使用),一式三份。不同的商品要分别填写申报审批表;

  2、提供企业简况,包括注册商标证明,质量或服务获奖证明(复印件,以近期最高荣誉奖励证书为主);

  3、提供商品近期的省或部级以上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单(复印件),食品还应提供卫生防疫检验许可证;

  4、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现行质量标准、商品说明书或标签;

  5、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规定及商品在服务、质量方面的担保内容(打印件文后注明实施日期,并加盖公章),其中要有高于国家和行业“三包”规定水平的内容,并在文中标明(可用异型体或在文下画线);

  6、提供商品在各地的维修网点名录(打印),名录格式要统一,维修网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顺序填写。企业直属技术维修服务机构,如维修服务中心应注明并优先填写。表格内容顺序为序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地区代号、电话号码等;

  7、提供商品商标图样(彩色、黑白墨稿各三套,用于存档);

  8、服务企业参照上述相关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企业资质、服务水平、服务业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等方面的文件,以便消费者协会进行资格审查。

  工作有关事宜可直接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联系。

  联系人:周晓虹 王前虎

  电 话:010—63273355转383或330

  传 真:010—63273355转345或63272225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

  邮 编: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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