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综合激励模式理论。综合激励模式理论是由罗伯特,豪斯(Robert House)提出的,主要是将上述几类激励理论综合起来,把内外激励因素都考虑进去。内在的激励因素包括:对任务本身所提供的报酬效价;对任务能否完成的期望值以及对完成任务的效价。外在的激励因素包括:完成任务所带来的外在报酬的效价,如加薪、提级的可能性。综合激励模式表明,激励力量的大小取决于诸多激励因素共同作用的状况。二、现代经济学对激励问题的研究本世纪30年代,经济学家开始关注被传统经济理论所忽视的企业内部管理效率问题,认识到激励的重要性。与管理学通过对人的多种需求研究激励不同,经济学对激励的研究是以经济人为出发点,以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为目的。
激励问题研究的演进。由于过去约一百年时间形成的新古典经济理论主要是从技术的角度看待企业,企业在标准的阿罗和德布鲁的竞争—均衡范式中被看作生产函数。哈特(Hart,1998)认为该理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传统的厂商理论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唯一的经营目标,而现代企业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企业经营者的追求目标与利润最大化目标并不一致,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也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奏效。1932年,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提出著名的“管理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命题,使传统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理论受到严峻挑战。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企业管理者的多目标模型开始流行,鲍莫尔(Baumol,1959)、玛利斯(Marris,1964)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1964)分别提出了企业最小利润约束下的销售收入最大化模型、最小股票价值约束下的企业增长最大化模型和最小利润约束下的管理者效用最大化模型。
这些模型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掌握控制权的管理者与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差异,并提出了代理制企业中如何激励管理者以符合股东利益目标的新问题。经济学研究激励问题的突破性进展是近20年的事。进入70年代以后,一方面由于威廉姆森等人对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经济学、契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在微观经济学领域的突破,始于科斯、伯利和米恩斯的现代企业理论在近20年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激励问题成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1972年,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将企业研究的重点从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转移到解释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监督成本)上,提出团队生产理论,认为企业实质上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产品是由集体内若干成员协同生产出来的,每一个成员的真实贡献不可能精确度量,从而不能根据每一个成员的贡献去支付其真实努力的报酬,这就给偷懒者提供了机会。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监督者进行监督,并相应对监督者进行激励。由此提供的激励模式,强调了剩余索取权在激励监督者中的重要性。
1976年,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在《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资本结构》一文中,使用“代理成本”概念,提出了与上述交易费用理论相类似的观点,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让经营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的拥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代理成本。霍姆斯特姆和蒂罗尔在《企业理论》(Holmstrom &Tirole,1989)一文的综述中进一步强调了所有权在解决企业激励问题上的重要性。为解决代理问题,经济学提供了三种激励措施,其一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直接监督。这种做法一方面因客观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监督尽管能减少代理人行为上的偏差,但不能消除代理人思想上的消极因素,从而不可能完全消除代理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因监督的成本太高而损害了委托人监督的绩效。通常这种激励措施只能应用于代理人行为结果易于判断的情况。其二是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并享有全部剩余索取权,委托人的利益为零。在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假定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除非资本的利率为负。其三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按一定的契约进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将剩余分配与经营绩效挂钩。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两极分离的公司实行激励经理努力的方法,不同的只是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比例。由威尔森(Wilson,1969)、罗斯(Ross,1973)、米尔利斯(Mirrlees,1974)、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 Hart,1983)等人开创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应用模型分析,主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让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代理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形成了现代企业激励理论的核心。
委托一代理理论有两个主要的结论(张维迎,1995):一是在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代理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代理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唯一的剩余权益者)的办法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结论对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构建代理人的收入结构模型中,为减少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少的变量。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两个结论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二是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地被委托人观察。如果委托人对产出有直接的影响,让代理人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就容易发生委托人向代理人“搞竹杠”问题。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能够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代理人的激励问题或者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不存在。此时,最优契约安排是委托人得到完全的剩余,代理人只能得到自身最低满意效用的固定收入。所以,将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现实的代理制企业时,既要注意理论的前提假设是否符合现实,也要注意对代理制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激励,不仅仅是对代理人激励报酬的设计,更重要的是要改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因信息不完善带来的激励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