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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时评:网络盗版侵权无药可医?


[  市场报    更新时间:2006/2/21  ]    ★★★
  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殊性,使我们在面对网络上大量存在的盗版行为的时候,常常感到束手无策,即使是拿出最严厉的法律手段,也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这是一种客观实际。

    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总是会带来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课题,互联网就是如此。如今的互联网上,病毒、黑客猖獗,不良信息泛滥,已成久治不愈的痼疾。除此之外,则还有一个盗版侵权的问题,同样是根深蒂固无法清除。近年来,虽然国家法律针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新的修订,但实际的侵权事件不但未见减少,反而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传播技术日益先进,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去年9月开始,中宣部、公安部、信产部等八部委针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了首次大规模的专项治理行动。日前发布的治理成果显示,截至去年年末,全国各地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关闭“三无”网站76家,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78.9万元罚款处罚。仅从数字上看,收效还算不错,但与实际情况相对照,却无异于杯水车薪。

    盗版何其广

    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信息,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国内网站数量已经超过69万个。在这69万个网站中,有多少是涉嫌盗版侵权的?没有人统计过,也几乎无法统计,但我想比例应该是相当的高。之所以敢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我们所能见到的多数网站,甚至包括一些大型的综合网站,都或多或少存在盗版侵权的嫌疑。仅举一例:目前很多网站设有聊天室和免费下载频道,它们不仅给个人之间盗版文件的传播提供便利,而且很多情况下是网站自己主动发布盗版文件。或许有人会说,提供信息通道便利不应当视为盗版。那么我要说,这方面最“干净”的应该就是搜索引擎了,但既然百度(因为提供MP3盗版链接)都能被追究,其他网站就更是摆脱不了干系。

    再说侵权盗版的内容方面。仅仅在几年之前,受网络传输速率的影响,大致还只涉及音乐、书籍、软件之类数据量较小的文件。如今随着宽带的普及,已经扩大到电影、电视和网络游戏等新的领域。拿网络游戏来说,盗版者甚至可以盗取源代码,私设服务器,堂而皇之地揽客收费,这就是所谓的“私服”、“外挂”非法网游。我个人对网游厂商并无好感,但盗版者这种明目张胆的行为也实在太过分了。

    类似的不法行为不仅中国有,在美欧等网络更为普及的国家里同样泛滥成灾。据说好莱坞每年因为网络盗版遭受的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制片商们叫苦不迭。与之类似的还有唱片公司和出版社,在IT业里最倒霉的大概就是微软。

    维权何其难

    主要出于暴利掠夺方面的考虑,我对上述游戏厂商、唱片公司、电影厂以至微软,统统没有任何好感,当然也就不会有太多的同情。然而面对如此猖獗的网络盗版,各国政府如果不管不顾任其发展显然也是不行的。

    从国家法律公正性、严肃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企业,只要不违背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经营行为以及由此获取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就理应受到国家机器的保护。企业遭受盗版侵权,首先想到的也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然而上述两点其实都很难做到。以网络盗版损失最大的唱片业和电影业为例,一直以来都在努力寻求法律保护,但成本巨大收效甚微。去年的某个时候,好莱坞制片人终于逮住了一家提供P2P下载的网站,虽然法院迅速判决将其封闭,制片商们却没得到多少赔偿,原因是这家网站自己也没赚到什么钱。微软的情况与此很相似,同样是严重盗版,同样的无可奈何,于是只好采取暗访、下套等特务手段,闯到办公楼里抓现行,却也只能抓企业不能(不敢)抓个人。

    财大气粗的好莱坞制片商和微软都落得这样的结局,其他小型企业及个人要想维权的话,困难程度更是可想而知。记忆所及,1998年至今,国内只发生了不多的几起作家起诉网络公司侵权事件,结果大多是不了了之。劳心费神却得不到太多补偿,因此作家们现在基本上都是采取一种超脱的态度,运气稍好的会有网站出钱独家转载,但即使如此也就随即出现在各家“书屋”网站上,而它们是不会给钱的。

    治理何其艰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发布,主管部门特意通报了12起网络侵权盗版重大案件。笔者留心计算了一下,其中涉及网游“私服”、“外挂”的有6件,涉及影视、音乐盗版的有4件,涉及软件、文学作品侵权的各一件。

    对于上述案件,我们要注意的有两点。其一,盗版者投入较大而所获利益相对有限。以案值最大的“龙腾传世”网游“私服”案为例,违法经营所得虽然近百万元,但投入的服务器就有80台之多。且不说硬件成本多高,仅每年交给托管商的费用也相当可观,能落到自己手里的其实很少。在其他案件中,有的违法者甚至还没有收回成本。

    其二,案件中涉及网游的比例过大,与实际情况的比例不相称。大概每个上网的人都知道,目前网上盗版最多的是音乐和影视,其次是软件,再次是文学作品,最后才是网游。至于为何网游成为此次查获案件的主角,我想一方面是此次行动设定的打击重点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网游“私服”的目标大并且相对固定,易于捕获。

    之所以着重指出这两点,笔者的目的是想说明,实际上多数网络盗版者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而是心甘情愿为他人服务,因而拥有较大的“民意基础”(网语名为“人气”),法律上也很难将其治罪,此次查获的这些多属例外。更有一点,是其游动性、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治理网络盗版,最大的难点应该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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