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馒头引发了一场“血案”、一场波澜壮阔的巨大论战,极有可能还将有一场真实的“案件”——陈凯歌诉胡戈。
无论“案件”如何终结,法院是否支持《无极》著作权人的请求,从目前的情形来分析,有一点却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胡戈用来制作《馒头案》所使用的《无极》的影片资料,不大可能是通过一个合法的途径得到的。尽管看上去这不是“陈胡案”的核心,不过它又确实是这起充满争议案件的第一个起点——从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一份拷贝开始。
尽管胡戈可能并没有丑化《无极》和任何人,相反可能还推动了《无极》的市场影响力。不过看上去,陈凯歌并没有选择打击盗版《无极》而是选择了“打击”胡戈。未经允许改编影片的行为本身,确实有足够的理由让《无极》的著作权人心生不快。
其实这些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或者可以避免成为搞得这么“大”的——假如不是互联网。这些年来,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使得这个世界开始加速开放,而且通过自身的迅速扩张也渐渐地开始瓦解了传统的传播体系,“信息霸权”在慢慢走向资源共享。只要愿意,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建立自己的“媒体”,并且在不经意之间从虚拟的空间影响真实世界。就像胡戈所做的那样。
公众和媒体面对“陈胡案”的热烈讨论和意见的分化,已经表明过去的生活经验并没有给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甚至在根本的价值判断上都未能达成共识。尽管很多人都清楚,如果不保护原创者的利益,人类将无法得到更多的创新成果,但是当那些被权利人所掌控的技术(比如制药的技术)能够挽救许多生命的时候,判断开始动摇了。而当我们知道如果不保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利益时,我们将可能不再看到更多的电影(好的或不好的),但是当我们通过用非法得来的拷贝,制作出令更多人感觉愉悦的数字影像时,判断又开始动摇。而动摇的背后则是在数字化的虚拟世界中,公共资源与个人资源的激烈对抗。
事实上,从现在得到的消息看,尽管盗版的违法性质更为简单和明了,但陈凯歌并没有去起诉或者寻找盗版《无极》的人,这一方面可能由于打击盗版成本的巨大让陈凯歌没有寻求这一行动。另一方面大概是因为《馒头案》太过风行,而胡戈还真的有这个人。但是,可以想象的是,在更多的类似案件中,如果依照传统的方法,许多时候将难以有效地确定“被告”,而且当“侵权”的服务器在另外的法域的话,这种困难将更为巨大。一个假设是,如果胡戈将《馒头案》挂在一个中国境外的服务器上,同时不署名、不现身。我们无法设想陈凯歌将怎样才能找到他的“对手”。同时,考虑到互联网络存在于现实世界差不多200个不同的法域中,而不同法域之间又存在着差别巨大的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的行动都是成本巨大而收效甚微。而且,不管是否侵权,《馒头案》或许都将永远地留在了那个虚拟的世界里。毕竟即使最终法院判定胡戈侵权的话,也无法将所有侵权的影像从互联网上全部清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案件,无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可能都对陈凯歌将“意义不大”。
而与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法律上,对于著作权大部分内容的保护都设有时间的限制,而网络具有信息的任意删改性,许多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或许永远都无法确定其初次发表的时间。换句话说,权利的确定本身已经是一个难题。
当然,这些问题都是建立在对于过去现实生活的经验基础上的。因为,我们还没有找到在虚拟世界中“游戏”的规则。而最为重要的问题在于,与网络“侵权”低成本相对应的是,保护和维持权利的成本如此之高。我们现在根本无法确知怎样的方式,才对人类的福祉更为有利。毕竟我们已经看到了巨大的异议和分化。而已有的立法也并不能当然表明“权利”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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