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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公开信称物权法违宪 姓社姓资再起争议


[  南方周末    更新时间:2006/2/23  ]    ★★★

  今年“两会”时将明确物权法命运

  论争仍在继续。从目前来看,物权法的审议已被暂时搁置,巩献田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写信的目的。

  “这次搁置未必就是件坏事,大家可以趁这个机会反思反思。”但也有评论认为,一封信打乱了一部重要法律的立法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位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官员表示,这次物权法的搁置审议让人联想起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审议过程。因为当时与会代表对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作出决议: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暂不付表决,提请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审定修改后颁布试行。这一授权决议最终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88年开始“试行”,直至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才正式审议通过。

  据消息人士称,最近一段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开会商议物权法起草事宜。在即将到来的今年“两会”期间,有关人士将对物权法未来的命运给出明确的说法。据推测,如果能消除分歧达成一致,那么该法最快也得等到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交审议;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也不排除授权人大常委会审定修改后颁布试行的可能。

  总之,物权法的制定注定要载入史册,一则因开门立法,二则因一个人的一封信而可能中止了立法进程。

  据推测,如能消除分歧,该法最快也得在明年审议;如分歧较大,不排除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试行”的可能

  针锋相对的立法观点

  背离社会主义?

  巩献田: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

  起草人:物权法的制定是在宪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确认,并适应和引导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它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潮流的。

  违 宪?

  巩献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起草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国家财产、个人财产要神圣就都神圣。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商品交换才能进行,市场经济才得以建立。

  加大贫富差距?

  巩献田: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起草人: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法,是对财产分配结果的确认。无论富人穷人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法都要确认和保护。至于社会财产如何分配,另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比如税法。此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劳动权益的保护,我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予以保障,这些不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捍卫公有制?

  巩献田: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起草人: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前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权利最容易遭受国家行政权力的侵害。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单纯强调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保护,忽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整个民法包括物权法必须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这里有两个前提,一是个人利益具有合法性,二是公权的介入具有违法性。 (本报记者 赵 蕾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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