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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征税并非意味着教育乱收费合法化


[  中国品牌总网:水母网    更新时间:2006/2/12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这则消息引起了人们对教育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合法化”的担忧。很多人认为, 
对教育超标准和超范围的收费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从而“漂白”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

  笔者以为,这种担忧源于人们普遍认为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来源的所得。但细查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发现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比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非法范围”同样也包含在应税所得之中。因此,即使当前愈演愈烈的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是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收取的,也在征税范围之内。

  从严格的法理意义上说,税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税收学界有关人士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税务机关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并不等于就是承认了“非法所得”具有合法性。因此,即使国家对教育乱收费征税,也并未改变其乱收费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赞助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并无使之“合法化”之嫌。

  在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认为“只有合法所得才应纳税”的时期。但有很多人提出质疑,如果非法所得不是应税所得,而民众合法工作所得却要纳税,这岂不是明显的不公,后来经过最高法院判例推定,在20世纪60年代明确了“非法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在美国,即使是偷来的钱也要申报纳税。

  在我国,早在10多年前税收学界就“能否对非法所得征税”、非法所得是否具有“可税性”的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出通知,明确对赞助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可以看作是对非法所得具有“可税性”的一种认可。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注重于宣传应税所得的“合法性”,给公众造成了“征税就等于合法”的印象,因而人们普遍认为对“非法所得”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而实质上,无论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在税法意义上都是所得,其本质是相同的,都具有可税性,是可以纳入征税范围的。因此,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并非让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税收在这个方面有所为。至于如何制止杜绝群众强烈不满的教育乱收费,则应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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