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被允许使用的三种贸易保护措施。今年11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对外公布了近10年贸易救济统计数据。数据显示,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世贸组织成员共发起139项保障调查,实施68项保障措施。
自1995年以来,发起保障调查最多的是印度(15项),随后是智利、约旦和美国(各10项)。最易受保障调查的产品类别依次为化学产品(25项)、贱金属(21项)、食品(15项)、蔬菜(13项)和畜产品(12项)。同期实施保障措施最多的依然是印度(8项),其后是智利和美国(各6项)、捷克和菲律宾(各5项)。
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对本国产业实施合理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执行的原则,但各国在如何利用这些规则上,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或者在利用规则时,经常出现一些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做法。特别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贸易量不断攀升,致使其他WTO成员将中国作为贸易摩擦的攻击对象,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中国成为世界上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
目前,中国虽然遇到的保障调查和被发起的保障措施数量有限,与反倾销措施无法相比,但同样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利益。
记者根据商务部网站提供数据统计,今年截止到目前,中国被其他WTO成员发起保障立案调查共23项,被裁定实施保障措施共18项。涉及的产业包括钢铁、纺织品、自行车等优势产业,也涵盖了打火机、柑橘罐头、瓷砖等规模不大的行业。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实施保障措施不只是针对个别产业或行业,而是广泛撒网,逮住一个打击一片。”深圳WTO事务中心研究人员李湘军如是说。
北京大学WTO研究中心王伟向记者表示,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另两种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然而,事实确是保障措施被一些国家巧立名目用作“扰乱市场”的证明。
实施保障措施问题的严重性并不在于保障措施本身,因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任何成员都有权保护本国工业,问题在于:有些国家实施保障措施没有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准则,提供必要的、明显的对行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证据。王伟以秘鲁为例解释说,秘鲁对原产于中国的106个税则号下的纺织品服装实施为期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但在临时保障措施200天期满之后,秘鲁方面仍继续执行该项措施,执行期限近300天。对此,秘方始终未能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提出本国纺织行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明显证据。
由于有些国家实施保障措施存在故意成分,想避免并不是一件容易简单的事,现实的态度是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保障措施的影响。李湘军指出,用“内练苦功,外争权力”形容应对措施是非常恰当的。
内练苦功是指从理顺价格入手,毕竟低廉的价格是引起国外实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主要原因。首先,应以立法形式完善最低工资制度。通过立法,提高工人的工资,企业成本增加,迫使企业向高技术产品发展;其次,要完善劳动保护措施;第三,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第四,尤其要完善对企业的稽查制度,包括企业的纳税情况、职工的劳动保护、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交付情况等。通过上述措施,一方面使产品价格处于一种相对高的水平上,另一方面也可使企业走技术型发展道路,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价值。
外争权力是指更好地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国外对我产品实施反倾销或保障措施调查,大部分国家都能将其局限在合理的国际贸易法律和有关的国内贸易法律当中,但也有少数国家违背国际贸易法律的规则和准则。对于这些国家,我国应该考虑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甚至可采用较强硬的反制裁措施。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联络、协调作用。总之,中国企业要及时应诉,力争在世贸组织规则的范围内解决问题,以保护我国产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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