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商务指南 >> 商检指南

质检总局发布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  慧聪网    更新时间:2005/12/19  ]    

  烟花爆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近几年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要求愈来愈高,产品形式由小到大,由低到高,由单一到组合,由有烟到无烟。对产品质量、燃放效果、环保的综合要求,是烟花爆竹产品新的发展趋向。由于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产品,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都容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国家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了江西、湖南、四川、福建、辽宁、内蒙古、浙江、河北、云南、安徽等10个省、自治区132家生产企业的138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合格79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57.2%。

  烟花类产品中涉及的类型主要有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升空类、喷花类、造型玩具类等。爆竹类产品中涉及的类型主要有鞭炮、双响炮、黑药炮、闪光炮等。这次抽查按照新修改的GB10631-2004《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和GB/T10632-2004《烟花爆竹 抽样检测规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标志、包装、外形外观、引火线、燃放性能、药量、禁用药物共7个项目。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

  1、违规使用氯酸钾。抽查中发现部分企业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禁止使用氯酸盐的规定,仍然使用氯酸盐作为氧化剂加工生产烟花爆竹。氯酸盐由于分解温度低、敏感度高,尤其与硫磺或者有机物混合后,稍经摩擦或撞击就会起火爆炸,而烟花爆竹行业有很多工序还是手工操作,所以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安全事故。据统计,以往的重大安全事故汇总,有一半以上是由于氯酸盐起爆而引起的。2004年新修订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明确规定,氯酸盐属烟花爆竹制品禁用药物(特殊产品除外)。本次抽查有29家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盐,占本次抽查企业总数的21.8%。抽查中还对含氯酸钾的鞭炮药物进行了定量分析,药物中氯酸钾含量的比例最少的也占53%,有的甚至高达60%。

  2、引火线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引燃时间的要求是:B级产品为5-15秒,C级产品为3-13秒,D级产品为2-6秒,组合烟花为6-12秒,A级产品用于焰火晚会燃放,有专门的要求(由专业人员燃放、用专门器具燃放),故无限制。本次抽查有45种产品引火线项目不合格,其中,小于标准规定下限值的有40种,最短的仅有0.6秒;超过标准规定上限值的有5种,最长的达45秒。

  3、标志不全。标准规定烟花爆竹的“标志”应包括品名、规格、产地、执行标准、燃放说明、警示语、生产日期、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等内容。本次抽查中有26种产品标志不全,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23.2%。标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24种产品未标明产品的等级类别;有10种无警示语。

  针对本次抽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已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管理及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文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及产品立即进行查处,封存不合格产品,存在使用禁用药物,不能修复的引火线不合格的产品要监督生产企业销毁,已经流入市场的及时收回。同时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的宣贯工作。督促并帮助企业整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产品不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二是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烟花爆竹产品国家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在北京市场上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是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报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议上述两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吊销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消费者介绍烟花爆竹选购和安全燃放常识,提高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鉴别能力和安全燃放方法,减少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两种野山椒二氧化硫超标,26种食品...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不动产赠与契约书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