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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却没报酬 策划人讨债案直指咨询业软肋


[      更新时间:2005/12/10  ]    ★★★
67岁的长春市民张兴德,一年多来一看见水,心里就窝火,因为他正打着一场旷日持久的“水”官司。其实,这是作为职业策划人的他,与“使用其策划内容却不付钱”的某民营矿泉水企业间的一场法律之战。

   张兴德介绍,1997年,他断定北方矿泉水市场必将风生水起,于是开始埋头研究“水”资料。2000年6月,张兴德在某报看到一则矿泉水广告。他感觉该广告存在“市场定位错误”等问题,遂主动打电话陈述自己的看法。

  当日,张兴德接到矿泉水公司董事长的电话,邀请他到企业实地考察,并为产品做市场策划。

  经过日夜紧张工作,6月28日,张兴德拿出了一整套《策划方案》。但当天晚上,企业通知张兴德,“因终端铺货做不到,不能合作”。

  让张兴德意外的是,2000年8月至2002年8月间,他在多处食品博览会、商品交易会上,发现矿泉水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的策划内容,其中包括POP招贴画的设计、广告语和宣传册等。

  张兴德认为,企业看完策划方案,分文不付,一脚踢开策划人,却又“盗用”其策划内容谋取商业利益,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于是他委托律师与矿泉水公司沟通,希望妥善解决此事。然而,公司却否认使用了张兴德的作品。

  与企业协商无果,张兴德向长春市中院起诉该企业。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长春市中院将此案裁定给吉林省白山市中院审理。2003年8月,白山市中院就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所涉及的《策划方案》是张兴德独创的文字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矿泉水公司在广告宣传中采用了《策划方案》部分内容,但该作品属于委托作品,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因此公司没有侵权;张兴德为公司制作《策划方案》付出了劳动,企业未予支付报酬,但获取劳动报酬的合同之诉与本案侵权之诉为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原告负担”。

  赢了著作权,却输了官司,张兴德有些哭笑不得。“我的《策划方案》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作品。再则,我们双方也没有‘合同约定’,哪来的合同之诉呢?”

  2003年9月,张兴德上诉至吉林省高院。同年12月底,吉林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著作权标准进行赔偿”,并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张兴德案的进展,让一些咨询业人士颇多感触。有关人士称,近几年,借助咨询业发力的企业呈逐年上升之势,但“不肯花钱,而剽窃外脑智力成果”的现象也随之出现,令许多业内人士无可奈何。张兴德案的确具有一种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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