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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收费政策


[  慧聪网    更新时间:2005/12/9  ]    

  “政务公开主动权在政府,义务人也是政府本身。”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教育资源使用情况等22项政务信息应主动公开,百姓还可以申请公开这22项以外的其他信息。条例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据省监察厅厅长江青粦介绍,目前,全省所有市、县、乡镇政府都实行了政务公开,绝大多数省直行政机关也已推行。但国家现在还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务公开的法律,本次立法就是想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政务公开的原则、内容、形式以及有关监督制度明确下来。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公开,该公开的都应公开。”在这一大前提下,条例草案规定了应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包括18大事项。但是通过调研论证,省人大内司委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几项老百姓普遍关心的、与其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即“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共计22项。

  除此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一些政务信息,政府可根据草案规定来决定是否公开,目前草案中要求不予公开的只有4项。按照条例,政务信息公开不得收费。

  江青粦介绍,在政府和个人、组织的关系中,政府始终是处于强势地位,如果没有畅通的救济途径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政务公开很难落到实处。因此草案规定,政府应当编制和公开其主动公开事项的目录、期限和形式。公民对政务公开内容有疑问或者认为有错误,有权要求解释或者更正。公民申请的公开事项,政府要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如果认为政府不公开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弄虚作假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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