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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九牧王公司获5万元赔偿金


[  重庆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5/2/16  ]    

   一条名牌西裤“九牧王”在商场只花80元就可以买到?其实市民们买的是另一种名叫“奥帝九牡王”的商品。为了自己的声誉,“九牧王”在重庆打起了侵权官司。日前,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奥帝九牡王”侵权“九牧王”,并判赔5万元的损失。

   市场出现两种“九牧王”

  “九牧王”商标和“九牧王”西裤已为社会广大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知名度。

  2003年4月,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申请的“九牧王”组合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裤子等商品。
  然而,公司在西裤销售过程中却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奥帝九牡王”商标的西裤。经过调查,公司发现,该西裤是重庆儒派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儒派公司)生产的。

  2004年5月,九牧王公司以儒派公司生产销售的西裤上使用“奥帝九牡王”商标,涉嫌侵犯其“九牧王”驰名商标为由向重庆市工商局进行了举报。

  重庆市工商局于2004年5月14日立案调查,经该局查实,儒派公司在2003年10月开始生产、加工标有“奥帝九牡王”商标的西裤,到2004年5月累计生产、加工标有“奥帝九牡王”商标的西裤2500条,并送往渝中区朝天门市场等地进行销售。

  九牧王公司认为儒派公司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装上使用与“九牧王”近似的“奥帝九牡王”商标,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权索赔30万元

  之后,九牧王公司一纸诉状将儒派公司告上市一中院,要求儒派公司立即停止在服装上使用“奥帝九牡王”商标;赔偿损失3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儒派公司辩称,公司对侵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且公司在向有关机构咨询后曾经申请过“奥帝九牡王”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九牧王公司是“九牧王”注册商标和“JOEONE九牧王”及图组合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人。依照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九牧王公司与儒派公司均系生产同类或者类似产品的厂家,而儒派公司在其生产产品上标有“奥帝九牡王”商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后遂作出一审判决,儒派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奥帝九牡王”标识;儒派公司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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