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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有了自己的“人权宪章”向国际表白人权观


[  中新网    更新时间:2005/11/23  ]    

  中新社帕他雅十一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罗钦文)备受外界瞩目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二十二日在此间落幕的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六届年会上获得各成员国的认可而出笼。

  长期以来因人权问题屡受西方责难的亚洲国家终于有了自己的“人权宪章”,向国际社会明确表白他们的人权观。与会人士此间对记者称,《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具有鲜明的亚洲特色,既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准则,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了亚洲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面临的现实课题,充分考虑和体现了亚洲国家的人权观和人权现状。

  《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分序言、基本权利、权利、义务和责任、国际合作、人权专家技术委员会、保留等部分,共三十七条。这份人权宪章中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决权、发展权、性别平等、禁止奴役、自由与人身安全、禁止虐待、特性权、国籍权、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禁止歧视、法前平等、平等审判权、自由公正选举权、非追溯原则、财产保护权、平等享有公共服务权、受教育权、平等生活权、个人及家人生活的保护权、个人及集体权等二十四项。

  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成员国在宪章中强调,自决权、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神圣和统一的,构成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础;经济、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各种人权应给予同等重视。

  同时,“宪章”对“国际合作”作了重要阐述。他们指出,在人权领域内加强国际合作,亚洲人民将战胜一切挑战,迈向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定、国家独立、民主、尊重人权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与会的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成员国也同意建立一个人权专家技术委员会,以进行世界人权领域的成果和进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向协会大会提交报告,并制定一套原则和程序,使成员国持续参与本宪章的有效实施。

  早在一九九九年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成立之时,亚洲各国议会即提议根据亚洲特色制订自己的“人权宪章”。随后,一个包括中国、巴基斯坦、越南、菲律宾、伊朗、也门、柬埔寨等七国的起草委员会成立,着手起草;起草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一份宪章草案,此次正式提交给年会讨论而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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