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和某是海淀实验中学的学生,其律师赵兰兰称,2003年和某因与同学“打招呼手劲儿过重”被学校认定为打架,受到了处分,新学期在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之后,和某才得以进课堂,此次停课7天,落下56节;2004年4月,和某眼镜被同学弄坏,让其赔偿150元,后学生家长到校反映眼镜价格不值150元,和某受到了校方的严重警告及停课4天,这次落下了22节,另有其他原因导致落课11节。
和某认为,学校对自己的处分不合理,要求法院撤销这些处分,学校向其赔礼道歉,同时按每节课50元计算,赔偿自己4450元。
校方律师称,和某2003年9月9日起到2004年2月23日未在海淀实验中学读书,不存在学校耽误他课程一说。
法院认为,对于落下89节课,只是和某的单方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法院不予认定。而学校和老师为教育学生而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与惩戒措施,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据此,驳回了和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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