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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规定


[      更新时间:2005/2/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通员工加班。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中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

第三章 加班原则

第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第六条 加班时间限制:

1. 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2. 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

第七条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四章 加班程序

第八条 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记录表申请加班,经有关主管批准后方能加班。

第九条 加班完毕后填写加班记录情况,经有关主管验审后送人事部留存。

第十条 每月人事部统计加班情况,在员工工资中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 加班费用计算

第十一条 平日加班。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

个人月工资

加班工资= ×1.5倍×加班时间

22天×8小时

第十二条 双休日加班。双休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2倍。

个人月工资

加班工资= ×2倍×加班时间

22天×8小时

第十三条 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3倍。

个人月工资

加班工资= ×2倍×加班时间

22天×8小时

第十四条 超过加班定额(每月36小时)部分,不支付加班费。值班津贴另行计算。

第六章 调 休

第十五条 加班员工可不领取加班费以调休代替。

第十六条 凡调休的员工均应填写申请,并经主管和人事部门同意审批。

第十七条 调休时间以半年为最小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充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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