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新闻中心 >> 品牌聚焦

为青啤捏把汗:被外国企业控股?


[  中国食品产业网    更新时间:2005/11/9  ]    
   青岛啤酒(以下称青啤)应该是建国以来第一个走出国门的世界级名牌。最近,有媒体报道,正在进行的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可能使青啤被外国企业控股,这个品牌可能会落到外国人手中。

  这样的报道,让青啤再一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与其他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相比,青啤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国资第一大股东青岛国资委持39982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30.56%),第二大股东是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以下称AB公司),持有35321.92万股流通H股(占总股本27%),两者仅相差3.56%。

  根据已经展开的股权分置改革范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在对价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持股比例下降。这也就意味着,青啤的国资大股东仅有的3.56%微弱持股优势,很可能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化为乌有。由于在此之前,哈尔滨啤酒已经被地方政府以10亿元人民币的代价卖给AB公司,所以,很多人担心,青啤会不会再制造一个“国退洋进”的新改制版本。

  这样的担心当然不无道理。

  青啤的股权结构里为什么会有AB公司,似乎有点令人费解。因为AB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啤酒制造商之一,2002年总销售额为157亿美元,占全球啤酒市场11%的份额。这样的企业,是青啤的对手,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称为青啤的敌人。但是,2002年10月,在国内急速扩张之后出现资金短缺的青啤竟然与AB公司签署《战略性投资协议》,AB公司向青啤认购总值为14亿多港元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券。此后,AB公司对青啤的持股比例开始逐步上升,并最终在2005年4月11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可转债转换成为H股,成为青啤的第二大股东。

  对AB公司步步进逼,青啤有所防备。当初双方的协议中约定,AB在持有青啤27%的股份之后,将不再收购任何更多的股份,而且,AB还将自己股份中7%的表决权,转让给了青岛国资委。但是,这样一个双保险安排,却因为股权分置改革,面临崩盘的危险。

  现在再来指责青啤当初将一个强劲的对手引进来,有“引狼入室”之嫌疑,已经没有意义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保住青岛啤酒这块牌子。

  没有人会否认青岛啤酒这块牌子的重要性。

  去年8月,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强势品牌电视论坛”上,上海当地人透露,尽管上海还有30多个全国著名品牌,但是这些品牌的含金量加在一起,还不如一个青岛啤酒。这显然与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龙头老大”的地位并不相称。

  30个上海的品牌抵不上一个青岛啤酒,青啤的品牌分量可见一斑。

  关于品牌,前不久刚刚发生过一次不大不小的争论。以中国入世谈判代表龙永图为代表的一方认为,中国汽车不需要品牌;而另外一些汽车专家认为,中国汽车业需要创造自己的品牌。对于这样的争论,笔者完全站在中国汽车需要品牌这一边。原因再简单不过,如果将来有一天,中国人的衣、食、住、行等全部被外国品牌所包围,且不说中国人的自尊心丢失殆尽,受制于外国企业的中国国民经济,将面临严重的隐患。

  笔者曾经写过一篇名为“屋檐下的伪幸福生活”的文章,评论的就是中国汽车制造业受制于洋人的非正常状态。中国汽车业受制于人,创不出自己的知名品牌,某种程度上是无可奈何。

  但是啤酒呢?我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品牌,如果再保不住,岂不让人笑掉大牙?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格力朱江洪:不后悔退出国美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雅虎中国弃门户又回归搜索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