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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途中死亡假保单无法理赔,航空公司赔20万元


[  大洋网-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05/11/5  ]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吴娇 游客屈某通过一家旅游公司的票务中心代购机票,且一并购买了旅游保险。天有不测风云,屈某在旅途中不幸死亡。当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意外告知:保单是假的!屈某家人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原来,因航空公司疏于审查,将伪造的保单委托旅游公司代销。法院最终判决由航空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旅客死亡 遭遇假保单家属难理赔

  2003年12月初,广西游客屈某委托朋友麦某向中山市某旅游公司票务中心订购一张飞往桂林的飞机票,还一并购买了旅游综合保障保险,保险期限为12月8日、9日两日。谁料发生了不幸:屈某乘飞机回桂林市后,于12月9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屈某家人获知噩耗,悲痛欲绝。

  接下来,更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当屈某的家人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答复:因保险单是假的,拒赔理赔,并报了案。

  法院明查 假保单竟出自航空公司

  2004年4月20日,屈某的家人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两公司支付人身意外保险金20万元。法院受理后,将旅游公司购买机票及保险的某航空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参与诉讼。一审诉讼期间,旅游公司以航空公司提供的保单为假保单涉嫌诈骗,向中山市公安局报了案。

  一审判决判令旅游公司赔偿屈某家人20万元,航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旅游公司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案情终于清晰:原来,由于航空公司票务中心经理疏于履行职责,在未取得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就将真伪难辨的保单委托旅游公司代销,导致假保单流入屈某之手;而旅游公司亦难逃其咎。

  终审判决 航空公司为假保单埋单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的过错,导致屈某的预期利益难以实现,航空公司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旅游公司所提供的由航空公司出具的4份《收据》,经手人为航空公司职员,证明航空公司委托旅游公司销售保险事实存在。而旅游公司作为代理人,未能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致给付假冒保单给屈某,也存在过失,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改判应由航空公司支付给屈某家人20万元保险金,旅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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