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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观察:维修别忘了索要凭证


[ 丁军杰 工人日报    更新时间:2005/11/4  ]    

    对于产品质量,国家相关部门有定期的市场抽查并向公众公布结果。对于维修等售后服务,同样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

  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一般会找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但是,在产品检修后,多数消费者常常忽略索要检测证明或维修记录。许多人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还需要这一细节。

  据记者几次维修电器的经历发现,现在,对于应该填写的维修记录,许多维修点能不填写的就不填写,遇到消费者提出索要维修凭证时,往往找出各种理由加以回避和拒绝。没有维修记录凭证,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维修陷阱。

  在消法及一些相关的行业性法规中,一般都对电器产品的维修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当消费者与厂家商家因维修问题产生矛盾而对簿公堂时,就需要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拿出产品故障证明及维修记录。否则,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

  消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同一性能性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更换。消法还规定,商品经过维修单位维修后,应当保证一个月内不再出现同样故障,否则维修单位应当给予免费维修。

  其实,厂家、商家以及他们指定的维修单位对上述规定是非常清楚的。相比之下,许多消费者对这些保护其权益的具体条款却知之不多。一些维修单位抓住消费者这一弱点,想出各种办法不提供维修记录,以便逃避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工商部门早就表态:对产品进行性能性故障维修并提供每次检测或维修凭据,这是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检测或维修记录凭证遭对方推诿、拒绝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近日,记者在维修手机时发现,在他们提供的记录单中落款单位名称并不是厂家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人员解释,记录单上的名称是老名称,他们一直都是这么用的。但是在记者与其负责人交涉后,才加盖了标有厂家授权单位名称的新公章。因此,对于获得维修记录的消费者,一定要看看记录所标明的维修单位名称是不是与厂家或商家授权指定的维修机构的名称相符。

  对于产品质量,国家相关部门有定期的市场抽查并向公众公布结果。对于维修等售后服务,同样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

  对于消费者投诉热点以及维修市场的不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并开展定期的监督抽查,以引导更多维修单位诚信经营,督促厂家商家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维修陷阱防不胜防。防范之道已非简单地要求消费者学学消法所能了解掌握。规范维修市场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一个迫切要求,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这方面有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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