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我国免税店类型主要包括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海南离岛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和运输工具免税店,还包括外汇商品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和供船免税店。根据《办法》,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即将于60日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市内免税店采取市内提前购买口岸离境提货的方式,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后,应当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表示,这一举措为出境旅客提供了良好的免税购物服务,促进我国免税业快速发展。
据了解,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市内免税店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并已购买出境机票或国际邮轮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二是由旅客本人凭购物凭证、出入境有效证件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免税商品。三是在即将离境口岸所属城市的市内免税店购物。
《办法》明确提出,旅客已经购买的免税商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专家认为,以上举措既有利于激发免税市场活力,也能规范市内免税商品的购买、提取与使用行为,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发展。
《办法》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这在满足旅客多元化消费需求、激发旅游消费新活力的同时,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杨小强表示。
新规将推动市内免税店进一步扩容。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办法》还规定了市内免税店设立审批、经营主体确定方式等管理要求。
免税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据统计,今年1月份至7月份,全国口岸出入境人员3.41亿人次,同比增长62.34%,跨境交通运输工具1817.6万架(辆、艘、列)次,同比增长52.09%。在一系列便利外国人来华政策措施推动下,今年前7个月,全国各口岸入境的外国人达1725.4万人次,同比增长129.9%。市内免税店扩容将进一步助推跨境游发展,激活消费市场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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