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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压价 商家濒临破产


[  国品牌杂志 中国品牌网    更新时间:2022/8/26  ]     ★★★

        摘要:商家找直播带货时,要规避合同风险。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场涉及“辛巴”直播带货的案件,商家和知名直播大V“辛巴”所在公司签了直播推广合同,但商家称对方压价过低,卖一个赔一个,且销售额之大超过自己预期,导致三个月的直播下来公司已濒临破产。
 
但法院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商家应依约支付钱款。律师表示,这个判决警示商家找直播带货时,要规避合同风险。
 
带货卖出18000多台按摩椅之后
 
讴尚公司是一家卖按摩椅的公司,疫情期间经营惨淡,就想着找一家直播进行带货,增加销量。
 
其找到了比较知名的电商带货平台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翊公司在2020年6月14日安排旗下主播“辛有志(辛巴818)”进行带货。
 
根据双方约定,讴尚公司想让帮忙推广的QTQ豪华按摩椅直播售价只有2999元。商家称,这属于亏本销售,卖一台赔一台。此外还有20%的代理费,也就是说,整个约定的三个多月的直播带货期间,推广这种按摩椅卖出的销售金额,要拿出20%给和翊公司作为商品销售佣金。
 
2020年6月26日,两公司又补充签订一份《推广合作协议》,约定讴尚公司必须要保证辛巴直播带货售卖的QTQ豪华按摩椅的价格必须是前一个月内的最低价,而且直播后三个月内不能低于该直播价进行销售。
 
此外,还规定了讴尚公司必须支付固定费用,每直播带货卖出一台,就要再给100元,这个固定费用和之前20%的销售佣金就是全部的推广服务费。
 
10月份的时候,和翊公司根据之前已经商量好的卖出一台再给100元的合同,向讴尚公司要6月14日到10月14日的带货销售数据。
 
10月15日,讴尚公司向和翊公司发了支付宝上的销售数据,根据数据内容,截止到2020年10月14日,“辛巴”一共直播卖出了18171件按摩椅,讴尚公司需要支付1817100元的固定费用。
 
讴尚公司认为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和翊公司利用自己在直播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强行压价,导致自己赔本卖货,后来又增加了每台100元的固定费用,自己属于被胁迫签订的合同,不打算给这笔钱。于是没有回复和翊公司。
 
和翊公司于是起诉。
 
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讴尚公司在直播开始后又签了这份补充合同本来就是确认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从来没有主张过合同无效,所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应当予以遵守,判决讴尚公司支付1807700元,还有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直播带货“坑”点多 商家不安全
 
讴尚公司的遭遇不是个例,从裁判文书网现有的516篇(截止2022年7月12日)涉及直播推广相关的诉讼案件内容来看,直播带货领域对商户来讲常出现的“坑”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坑位费相关。坑位费通俗讲可以看作是主播带货时商品的“出场费”,因直播时间有限,能带货的商品种类就有限,是在这个直播时长中“占个坑”的费用。
 
占坑却不保底,销售效果不定。由于直播带货的能力差异以及受众的需求等影响,直播三小时,成交0单的情况并不少,之前“380万粉丝,353万点击,0成交”的事件成为直播带货圈的热门话题。
 
此外还有直播公司委托第三方数据公司等进行数据造假,或者“先买后退”,营造虚假火热场面,这种虚假流量撑起了门面,但实际成交量的确不行。
 
还有更进一步的,在粉丝数上造假,伪装大V骗坑位费。
 
业内人士表示,直播带货领域普遍存在的是直播推广服务提供商手中的的价格控制权,前述案件就涉及这种情形。直播带货的优势之一是价格优惠,这种优惠价格来自于商家让利,而处于优势地位的知名直播平台会有更大的价格控制权,形成马太效应循环,即是“流量多—销售额高—议价权高,能从品牌方要到更低价—流量更多—销售额更高”。
 
因为坑位费和佣金不断挤压商家的利润空间,品牌自播成为新趋势。
 
法律规范治理 商家签订合同要谨慎
 
电商直播领域已经形成潮流,其用户规模在2021年6月就达到了3.84亿,但同时,直播推广服务提供者的头部效应却十分明显,即是集中于数个知名大V。薇娅、李佳琦、辛巴等少数大V直播带来的效应比其他直播用户的多出数个层级。
 
越是高端直播平台,推广服务费越多。这就需要商家在签订合同时规避掉一些不必要的风险点。对此,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关于推广费用的计算问题,可以选择“至少卖出多出商品”或者“至少卖出多少金额”的保量条款,也可以选择比例制挂钩,从而避免“假赚吆喝真赔本”。
 
第二,联系头部或大型直播公司时,尽可能先谈妥合同再进行推广,以免骑虎难下,浪费筹备物资,同时对后续补充合同等约定好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内容的商家让利部分可以商榷,也可以低于成本价,固定费用等附加项也应一并谈妥,考虑商品的性质,是常销品还是清仓品,是爆款还是新品,是奢侈品还是日常品,权衡让利与最终获利后再签合同。
 
第四,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虚构或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商家可以积极利用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举报、约定责任条款。
 
第五,直播价格的确定以及后续多少个月内的低价保证,包括赠品等在内的合同规定要慎重,同时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做好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明确了前述安宁权保护的条件,再遇到电话营销准备提起诉讼时就可以有的放矢。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楠这样说——首先,诉讼时的案由选择上,安宁权属于特殊的隐私权,因此是以安宁权被侵害还是以隐私权被侵害提起诉讼时有不同侧重的。在电话营销类案件中,隐私权侧重信息的非法获取,而安宁权侧重于持续侵扰。可能一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没有得逞,但行为过程中便已经侵犯了个体的私生活安宁权。安宁权的与隐私权有所交叉,部分情形下举证难度小于隐私权。
 
其次,诉讼准备上,电话营销类的行为一定要明确侵权行为主体是谁,可以在接到营销电话时直接或间接利用语言策略询问清楚来电所属的公司,做好记录。一个侵权行为主体的两次以上行为才有可能符合条件。
 
最后,诉讼请求上,选择赔偿经济损失还是赔礼道歉,或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有不同的结果。安宁权更多是精神上的安宁受到侵害,但是一般而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败诉,这是因为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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