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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外卖小哥注册为个体户,平台这波操作有何用意


[ 王飞 童小标 工人日报    更新时间:2021/9/27  ]     ★★★

        摘要:劳动关系本应清晰、明确,但近年来,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隐蔽雇佣的手段不断翻新,违法劳务派遣、违法业务外包等现象频出

劳动关系本应清晰、明确,但近年来,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隐蔽雇佣的手段不断翻新,违法劳务派遣、违法业务外包等现象频出。近日,又有媒体报道,平台企业或平台的外包企业、合作企业以灵活用工为名义,要求为平台送餐的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与平台签订“合作合同”,否则就不予注册。由此一来,原本应该建立的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就变成了平等的合作关系,这也是隐蔽雇佣的一种新手段。

连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明确平台企业应承担责任、补齐短板、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外卖送餐员权益保障水平。但一些平台企业不仅不积极落实上述政策,反而通过要求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形式逃避责任。在平台实际派发工作任务,并指挥、监督劳动过程这一基本事实不变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形式上的“身份转换”达到实际上的“雇主责任免除”,这种操作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必须予以制止。

首先,骑手“变身”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见,依法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核心前提就是从事工商业经营。而现实中的骑手没有自己的市场、客户群体,也没办法设定交易条件,明显不是在从事工商业经营。骑手是按照平台的指令提供劳动,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实质条件。

其次,要求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和公共政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约定,看似是双方合意,实际却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不是私法,而是社会法,具有公法性质,有的内容不能任由当事人约定,这其中就包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法提供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是法定的,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具备一定条件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除此之外法律并无其他制度供给。要求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超出了劳动法提供的制度供给。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国家的基本公共政策。对于骑手而言,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约定剥夺了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强制保护,将使他们失去职业培训、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权益,在劳动中更易受到伤害,这样的约定违背了国家公共政策,应该在法律上作否定评价。

还有,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如果平台将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注册成为骑手的前提,以免除其用人单位的责任,排除骑手的劳动者权利,则该条款应属无效格式条款。双方的关系仍应当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作出认定,只要用工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由平台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事实上,外卖平台企业之所以能向商家收取入住费、广告费、佣金等,向消费者收取配送费、会员费、增值服务费等,离不开骑手们的配送劳动,平台出于社会责任也应承担骑手们的权益保障义务。若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现象继续扩大,将令法律政策落空,造成骑手劳动保障缺失。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现象可能打击其他本想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企业的信心,引发效仿行为。对此,应该加以重视并明令禁止。

在国家已经将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组织等劳动法制度全面纳入平台用工的政策背景下,平台企业应尽快承担起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责任,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免除。劳动法律是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劳动用工的灵活性,是在法律政策范围内的灵活。平台企业仍然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新业态并不是平台企业违法用工的“避风港”。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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