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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回应公众“吐槽”


[ 白阳 颜之宏 刘硕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21/4/27  ]     ★★★

我国立法强化超大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信息收集太“任性”、个性化广告强制推、侵权责任举证难……公众这些“吐槽”,在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给出了回应,相关问题有望得到破解。
 
搜集信息太任性?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并在最小范围、用影响最小方式处理
 
手机里令人眼花缭乱的APP,也许正是你个人信息泄露的“元凶”。
 
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本地企业开发经营的“贪玩蓝月”“地宝网”等6款手机APP进行检测,发现它们均存在违规问题,包括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些APP如果用户不授权就用不了任何功能,存在‘强制索权’的嫌疑。”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信安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表示,草案二审稿增加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是对这一现实问题的有力回应。
 
何延哲认为,草案二审稿明确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需“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这不仅明确了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指导原则,也为用户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个性化广告关不掉?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拒绝的方式
 
安装程序时可以“一键同意”,撤回同意时却设置各种障碍;搜索过一个东西,就频频推送类似产品的广告,想关都关不掉……不少用户都有过这样闹心的体验。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同意前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认为,草案二审稿对撤回同意的便捷性提出要求,能够倒逼互联网平台提升用户体验,切实保障用户“后悔”的权利。
 
针对“个性化广告关不掉”的“吐槽”,草案二审稿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一些用户被自动化广告追踪时感觉非常不好,想要找到拒绝追踪的操作入口又很难。”王新锐表示,草案二审稿指明了两种用户拒绝被自动化广告追踪的方式,让用户维权更有法律保障。
 
信息权益被侵害谁负责?平台不能证明无过错要担责
 
发现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如何举证是维权的关键。草案二审稿在举证责任方面作出重要调整。
 
草案一审稿规定,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草案二审稿对此修改为,个人信息权益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到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表示,相较于互联网平台,普通用户在举证上处于劣势地位,有必要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处理信息的平台一方。此处规定的调整具有积极意义,如果平台不能“自证清白”,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劳东燕建议进一步细化规定,只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比如未经同意就收集了用户个人信息,那么不管这个行为是否使其遭受到实际损失,个人都可以向信息处理者主张赔偿。
 
逝者信息怎么保护?由其近亲属行使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互联网作为当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留下了许多逝者的生活痕迹。如何保护逝者的个人信息权益?草案二审稿给出答案。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对民法典的衔接,草案二审稿规定: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认为,从民法角度看,此处修改将死者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进行保护,这种立法理念值得肯定。
 
高艳东还表示,法律应当考虑死者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对其适用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从而实现对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和对法律资源的最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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