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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原油宝”事件意外曝光 法院判令退还投资者本金76.7万


[  新浪财经 - 自媒体综合    更新时间:2021/1/11  ]     ★★★

        摘要: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终审裁定书,意外曝光了中国工商银行的“原油宝”事件。按照终审裁定和之前的一审裁定,中国工商银行向投资者谭某退还投资本金767332 04元

闹得沸沸扬扬的“原油宝”事件原来不止中国银行(3.170, -0.02, -0.63%)一家。业界本以为其他银行都“跑了”,只留下中国银行一家被负油价割了“韭菜”,没想到宇宙行也在被收割的行列。

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终审裁定书,意外曝光了中国工商银行的“原油宝”事件。按照终审裁定和之前的一审裁定,中国工商银行向投资者谭某退还投资本金767332.04元。

工行的“原油宝”官司

北京投资者谭某与工行在去年“原油宝”事件之后就打起了官司。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是中国工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是陈四清,而原告谭某则是出生于1982年的北京丰台投资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2592号民事裁定显示,谭某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交易协议(个人客户)》(下称《原油交易协议》)等证据,以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应属无效,工商银行应向谭某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判令工商银行退还谭某投资本金767332.04元。

一审裁定后,工行提起上诉,不过上诉的理由却是管辖权问题。

工商银行上诉称,一、谭某主张协议无效,导致该协议管辖条款可能无效,故本案仍应由工商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二、本案移送到工商银行住所地法院审理,更为合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

并且,根据最高院、北京高院关于涉及“原油宝”类账户原油交易诉讼指定集中管辖的要求,本案也应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工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但工行的上诉理由并未被北京市二中院认可。在终审裁定中,法官认为:

本案中,谭某(甲方)与工商银行(乙方)订立的《原油交易协议》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在甲方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谭某资金账户开户行为方庄方兴支行,其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原油交易协议》存在明确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定书还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仅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从其内容可知,显然不应适用于确定本案管辖权。

关于工商银行的上诉理由第一条,谭某主张协议无效,导致该协议管辖条款可能无效,故本案仍应由工商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认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故此,即使《原油交易协议》无效,也不影响该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综上,工商银行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维持原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行“原油宝”第一案宣判

工行全部退还投资者的损失,这肯定让中国银行“原油宝”投资人羡慕不已。

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原油宝”第一案在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中行承担全部穿仓损失和20%本金损失。这意味着中国银行“原油宝”投资者自己要承担80%的本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中国银行虽然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工行无问责

与中国银行被严肃问责相比,工商银行对此事极为低调,目前尚未有问责的消息对外发布。

2020年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对原油宝事件的处理结果,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银保监会还表示,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将督促中国银行切实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银行当日回应称,坚决接受处罚,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针对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销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相比之下,“原油宝”事件暴露后,工行只是暂停了相关业务。

2020年4月27日,工行官网公告,自北京时间2020年4月28日上午9:00起,工行暂停账户原油、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全部产品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和已经预设的转期,以及连续产品份额调整均不受影响。

工行对此的解释为,鉴于近期美国原油期货出现了负价现象,大宗商品市场波动较大,可能造成投资者本金或保证金全额损失,为保护客户权益,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能源交易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基本金属交易协议》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农产品(6.550, -0.66, -9.15%)交易协议》相关规定,暂停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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